天津自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部分节选)

上海函授国家教育考试非法处理方法(考生部份摘录)
一、考生不违反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必须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该课目的考试成绩: #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踏入考场或则未置于指定位置的; #
2.未在规定的坐位出席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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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试开始讯号发出前答题或则考试结束讯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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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则手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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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考场或则教育考试机构严禁的范围内,喧闹、吸烟或则施行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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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私自离开考场的; #
7.将考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则纸答题或则在考卷规定以外的地方抒写姓名、考号或则以其他方法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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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遵守考场规则但未能构成作弊的行为。 #
二、考生违反考试公正、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必须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考出席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则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出席考试的; #
2.剽窃或则协助别人剽窃试卷答案或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
3.抢劫、窃取别人试题、答卷或则胁迫别人为自己剽窃提供便捷的; #
4.携带具备发送或则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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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别人冒名取代出席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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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蓄意收缴试题、答卷或则考试材料的; #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分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
8.传、接物品或则交换试题、答卷、草稿纸的; #
9.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荣获或则企图荣获试卷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则在考试结束后发觉下述行为之一的,必须认定相关的考生施行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考出席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1.通过编造护照、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荣获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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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推行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别人员必须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有下述搅乱考试秩序行为之一的,必须中止其继续出席本课目考试,其当次报考出席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别人员的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罚款法》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由经侦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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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蓄意搅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
2.抵制、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或则以其他形式侵犯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
4.蓄意毁坏考场设施设备; #
5.其他搅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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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生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其所报考出席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予以暂停出席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非常严重的,可以同时予以暂停出席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
1.组织窃贼作弊的; #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卷信息的; #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推行作弊的; #
4.编造、变造身分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别人取代或则取代考生出席考试的。 #
六、考生以作弊行为荣获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则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授机关宣布证书无效,勒令收回证书或则给予扣押;早已被投档或则入学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由投档中学取消投档资格或则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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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校师生、在职班主任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必须通报其所在中学,由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严厉处理,直到解雇学籍或则给予开除:
1.取代考生或则由别人取代出席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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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窃贼作弊的; #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卷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窃贼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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