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山村大夫待遇过低仍然是阻碍农村医疗发展的瓶颈。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逐步完善山村大夫队伍建设的推行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探讨如下: #
山村大夫是具备*、植根于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承当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高级治疗等基本医疗服务。新美国创立以来,我国山村医护人员队伍经历了“民间郎中”、“赤脚大夫”、“乡村大夫”三个阶段。多年来,山村大夫深耕农村,服务村民,爱岗敬业,甘愿奉献,充分体现了山村大夫的济世情结。
党中央、国务院非常注重山村大夫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关心山村大夫的工作,思念山村大夫的生活。在举行研究和考察的基础上,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委制定《实施意见》,并征询了有关部委和地方、乡村大夫代表和学者意见。1月19日,国务院常务大会审议通过《实施意见》,要求为山村大夫搭建“留得住、能发展、有保障”的舞台。《实施意见》的颁布,将逐步完善山村大夫队伍建设,提高乡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构筑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推动基层转诊、分级诊治机制的完善,更好地保障农村村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实施意见》指出,从我国国情和基本医疗卫生体制长远建设出发,变革山村大夫服务方式和激励制度,落实和加强山村大夫补偿、养老和培养轮训新政,强化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山村大夫队伍,全面提高乡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争取使山村大夫总体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凭,逐渐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山村大夫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差保障,基本完工一支素养较高、适应还要的山村大夫队伍。 #
根据推进医改的总体要求,本着山村大夫队伍更好地服务于农村村民和健康发展的原则,按照山村大夫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实施意见》从人才培养、教育轮训、收入待遇、养老保障等方面提出相关新政举措,逐步保障山村大夫待遇,强化山村大夫队伍建设。
《实施意见》既指出推进现有新政的落实,如严苛山村大夫准入、切实落实山村大夫多渠道补偿新政,又有新的措施。一是确立“村来村往”后备力量培养机制。推行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落实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二是构建山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机制。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山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领取山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各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执业。三是坚持通过订购服务确保山村大夫合理收入的原则,在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贴资金全部适于山村大夫的基础上,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贴资金依然全部适于山村大夫,适于推进乡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增强山村大夫的管理,对于保障农村村民荣获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具备重要意义。《实施意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强化山村大夫管理的措施:一是严苛山村大夫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踏入村卫生室从事防治、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必须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是规范山村大夫业务管理。根据执业医师法、《乡村大夫从业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着力推进山村大夫执业管理和服务品质监管,促使合理服药,增加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三是规范举行山村大夫考核。考评的重点是山村大夫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人数、质量、群众满意度以及山村大夫学习轮训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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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山村大夫后备力量培养,逐步减少山村大夫的服务能力,是当前抓好山村大夫队伍建设的急迫要求,只是《实施意见》的重要内容。在增加山村大夫服务能力方面,要求根据《全国山村大夫教育规划(2011-2023年)》,借助省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各镇卫生院,对山村大夫每年免费轮训不超过2次,累计轮训时间不超过2周;每3-5年免费组织山村大夫到省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各镇卫生院全日制进修,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为逐步减少具备较高素养山村大夫的服务能力,《实施意见》指出,可抽调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山村大夫到省、市级诊所接受免费轮训。 #
在增加山村大夫文凭层次方面,鼓励在岗山村大夫步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高校(含中医药高校)接受医学文凭教育,提升整体文凭层次。对于按规定出席文凭教育并取得相应文凭的山村大夫,政府对其费用可给予适当补贴。
山村大夫的收入水平要综合考虑山村大夫的工作状况、服务能力和服务费用,采取订购服务的形式给予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山村大夫各渠道补贴标准,进一步提升山村大夫的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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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要求各地着力落实山村大夫多渠道补偿新政:一是对于山村大夫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订购服务的形式,按照核定的任务量和考评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筹措给山村大夫。二是对于山村大夫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要通过成立通常诊治费等举措,由社保基金和个人分担。三是对于在推行基本抗生素机制的村卫生室执业的山村大夫,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状况,予以定额补贴。通过上述渠道,山村大夫将通过优质服务荣获更多的补贴,其合理待遇会逐步得到保障。 #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在村卫生室从业的山村大夫早已进入老年,希望还能妥善解决后顾之忧。国家非常关注老年山村大夫的养老和生活保障问题,《实施意见》对山村大夫的养老新政进行了明晰要求: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山村大夫按规定出席员工基本养老寿险。不属于员工基本养老寿险覆盖范围的山村大夫,可在户口地出席城乡市民基本养老寿险。《实施意见》明确,对于年满60周岁的山村大夫,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贴等多种方式,逐步减少山村大夫养老待遇。同时,推行山村大夫退出制度。 #
为确保各项新政举措落实到位,《实施意见》对各地各部委贯彻落实提出了明晰的工作要求:一要制订施行方案。各地、各有关部委要将增强山村大夫队伍建设列入推进医药卫生制度变革中统筹考虑。各县(区、市)要在3月末前制定颁布详细施行方案。二是落实资金投入。省级人民政府要将山村大夫队伍建设相关经费列入财政决算。中央财政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山村大夫队伍建设给予支持,逐步加强对困难地区的补贴力度。各级财政要及时全额拨付山村大夫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挪用、挤占。三是举行督察检测。各地要着力维护山村大夫的合法权益,禁止以任何名义向山村大夫缴纳、摊派国家规定此外的成本。对在农村防治美容、医疗服务和突发风波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山村大夫,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嘉奖。《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和各有关部委要推行督察和通报制度,确保山村大夫相关新政得到落实。 #
国办发〔2023〕13号 #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山村大夫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份,是最紧贴亿万农村村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村民健康的重要力量。近些年来非常是新一轮医药卫生制度变革施行以来,山村大夫整体素养逐步减少,服务条件明显缓解,农村村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正性、可及性不断提高。但也要听到,山村大夫队伍仍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制的薄弱环节,无法适应农村村民逐渐下降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推进医药卫生制度变革的总体要求,为逐步推进山村大夫队伍建设,着力构筑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制度,从我国国情和基本医疗卫生体制长远建设出发,变革山村大夫服务方式和激励制度,落实和加强山村大夫补偿、养老和培养轮训新政,增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山村大夫队伍,全面提高乡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争取使山村大夫总体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凭,进一步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山村大夫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差保障,基本完工一支素养较高、适应还要的山村大夫队伍,促使基层转诊、分级诊治机制的完善,更好保障农村村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明晰山村大夫职责。山村大夫(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村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当卫生计生行政部委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
(四)合理配置山村大夫。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举行和基层转诊、分级诊治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状况和预期需求以及物理条件等诱因,合理配置山村大夫,原则上根据每千服务人口不超过1名的标准搭载山村大夫。 #
(五)严苛山村大夫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踏入村卫生室从事防治、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条件不具有的地区,要严苛根据《乡村大夫从业管理细则》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具备中等医学专业文凭的人员或则经轮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步入村卫生室执业的详细方法。 #
(六)规范山村大夫业务管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大夫从业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着力推进山村大夫执业管理和服务品质监管,促使合理服药,增加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
(七)规范举行山村大夫考评。在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委的统一组织下,由各镇卫生院定期对山村大夫举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山村大夫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人数、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山村大夫学习轮训状况以及师德医风等状况。考评结果作为山村大夫执业注册和财政补贴的主要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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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推进继续教育。各地要根据《全国山村大夫教育规划(2011—2023年)》要求,着力推进山村大夫教育和培养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山村大夫步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高校(含中医药高校)接受医学文凭教育,提升整体文凭层次。对于按规定出席文凭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文凭的在岗山村大夫乡村医生待遇最新消息,政府对其费用可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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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推行订单定向培养。推进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推行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
(十)扩宽山村大夫发展空间。在同等条件下,各镇卫生院优先录用荣获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山村大夫,逐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高校结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举办山村一体化管理试点,根据国家新政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录用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山村大夫。
(十一)规范举办山村大夫岗位轮训。各地要借助省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各镇卫生院,举行山村大夫岗位轮训。山村大夫每年接受免费轮训不超过2次,累计轮训时间不超过2周;各地可抽调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山村大夫到省、市级诊所接受免费轮训;山村大夫每3—5年免费到省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各镇卫生院全日制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山村大夫应学习中医药知识,利用中医药技能预防哮喘。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高校专科结业生优先出席入院医师规范化轮训。 #
(十二)举行契约式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探求举行山村大夫和农村村民的签约服务。山村大夫或由各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大夫)和山村大夫组成团队与农村村民签署一定年限的服务合同,推行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交纳服务费。服务费由社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市民分担,详细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依照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社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诱因确定。山村大夫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交纳服务费外,不得另行缴纳其他成本。加强适合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山村大夫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学费。 #
(十三)构建山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机制。做好山村大夫队伍建设和全科大夫队伍建设的衔接。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山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山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根据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由国家行业总监部委起草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单独命题,考试合格的领取山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各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山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出席医师资格考试。
(十四)着力落实山村大夫多渠道补偿新政。各地要综合考虑山村大夫工作的实际状况、服务能力和服务费用,采取订购服务的形式,保障山村大夫合理的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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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山村大夫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订购服务的形式,按照核定的任务量和考评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筹措给山村大夫。在和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贴资金全部适于山村大夫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贴资金继续重点向山村大夫倾斜,适于推进乡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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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举行山村大夫和农村村民签约服务的地方,对于山村大夫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要通过成立通常诊治费等举措,由社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在综合考虑山村大夫服务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不降低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科学推算确定村卫生室通常诊治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常诊治费标准,并由社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药店等列入社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对于在推行基本抗生素机制的村卫生室执业的山村大夫,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状况,予以定额补贴。定额补贴标准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服务人口总数或山村大夫数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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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山村大夫各渠道补贴标准,进一步提升山村大夫的待遇水平。 #
(十五)增加艰辛偏远地区山村大夫待遇。对在国家有关部委规定的艰辛偏远地区和连片贫困地区服务的山村大夫,地方财政要适当提高补贴。
(十六)建立山村大夫养老新政。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山村大夫按规定出席员工基本养老寿险。不属于员工基本养老寿险覆盖范围的山村大夫,可在户口地出席城乡市民基本养老寿险。
对于年满60周岁的山村大夫,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贴等多种方式,逐步减少山村大夫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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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构建山村大夫退出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推行山村大夫退出制度。确有须要的,村卫生室可以借调山村大夫继续执业。 #
(十八)推进村卫生室建设。各地要借助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乡村医生待遇最新消息,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贴等方法,逐步支持村卫生室楼房建设和设备添置。推进信息化建设,利用联通互联网技术,构建以农村村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治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展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对账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治信息联动、绩效考评以及远程轮训、远程医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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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构建山村大夫执业风险化解模式。构建适宜山村大夫特征的医疗风险分担模式,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出席医疗责任寿险等多种形式有效化解山村大夫的执业风险,不断缓解山村大夫执业环境。 #
(二十)制订施行方案。各地、各有关部委要将加大山村大夫队伍建设列入推进医药卫生制度变革中统筹考虑。各县(区、市)要在3月末前制定颁布详细施行方案,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卫生计生委、发展变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十一)落实资金投入。省级人民政府要将山村大夫队伍建设相关经费列入财政决算。中央财政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山村大夫队伍建设给予支持,逐步加强对困难地区的补贴力度。各级财政要及时全额拨付山村大夫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挪用、挤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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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举行督察检测。各地要着力维护山村大夫的合法权益,禁止以任何名义向山村大夫缴纳、摊派国家规定此外的成本。对在农村防治美容、医疗服务和突发风波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山村大夫,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嘉奖。各地和有关部委要推行督察和通报制度,确保山村大夫相关新政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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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
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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