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新浪点点通个性海纳百川候车亭媒体哪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方法 #
2004年07月05日16:26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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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制订本方法。 #
第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有执业所应当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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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型分为临床、中医(包括西医、民族医、中中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模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面试。 #
医师资格考试模式的详细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执委会制订。 #
第四条医师资格考试推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召开一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执委会确定,提早3个月向社会公告。 #
第二章组织管理 #
第五条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执委会,负责全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执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门执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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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委牵头组建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员由县级卫生行政部委的主要领导担任。 #
第六条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推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五级分别责任制。
第七条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执委会领导下,详细负责医师资格考试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 #
(一)组织制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的有关详细工作;
(二)组织制定考务管理规定; #
(三)承当考生报考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题、回收答题卡等考务工作; #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 #
(五)递交考试结果统计剖析报告; #
(六)向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执委会报告考试工作;
(七)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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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承当命题学者的轮训工作; #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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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教授由县级卫生行政部委总监领导担任。 #
考区的基本状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执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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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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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本地区医师考试考务管理详细举措; #
(二)负责本地区的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
(三)指导各考点办公室的工作;
(四)接收或转发报考信息、试卷、答题卡、成绩单等考试资料;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寄出报考信息、答题卡等考试资料; #
(五)初审考生报考资格; #
(六)处理、上报考试其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
(七)其他。 #
第九条考区按照考生状况设置考点,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执委会备案。考点应设在地或设区的市。考点设主考一人,由地或设区的省级卫生行政部委总监领导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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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设置应符合考点设置标准。
考点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受理考生报考,查证考生提供的报考材料,初审考生报考资格;
(三)指导考生填写报考信息表,按统一要求处理考生信息; #
(四)缴纳考试费; #
(五)核发《准考证》; #
(六)安排考场,组织轮训阅卷人员; #
(七)负责接收本考点的试题、答题卡,负责考试前的机要储存;
(八)组织推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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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考试结束后清点试题、答题卡,邮寄答题卡并收缴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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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发成绩单并受理成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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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处理、上报考试其间本考点发生的问题;
(十二)其他。
第十条各级考试管理部委和机构要有计划地逐项轮训考务工作人员。 #
第三章报名程序 #
第十一条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出席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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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8年6月26近日荣获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士从业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三年的,可以申请出席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高等学院医学专业大专以上文凭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委认可的各种高等学院医学专业大专以上的文凭。 #
第十二条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出席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高等学院医学本科文凭是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委认可的各种高等学院医学专业大专文凭;中等专业学院医学专业文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委认可的各种中等专业学院医学专业本科文凭。 #
第十三条申请出席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公告规定时限内,到户口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考,并递交下述材料:
(一)二寸两寸正面半身相片两张;
(二)本人身分证明; #
(三)结业证书打印件; #
(四)试用机构出示的试用届满一年并考评合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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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业助理医师报送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必须递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评合格证明; #
(六)考取所需的其他材料。
试用机构与户口所在地跨省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考出席考试。 #
第十四条经初审,符合报告条件,由考点领取《准考证》。 #
第十五条考生报考后不出席考试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
第四章实践技能考试 #
第十六条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执委会领导下,县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依据本辖区考生状况及专业特性,根据实践技能考试大纲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负责推行实践技能考试工作。 #
第十七条早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考取执业医师资格的,可以免予实践技能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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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经县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批准的,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级以上诊所(西医、民族医、中中医结合诊所除外)、妇幼美容院、急救中心标准的机构,承当对本机构录用的申请报名临床类他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 #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其别人员应按照考点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到县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指定的地或设区的省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席实践技能考试。该机构或组织必须在考生医学综合面试考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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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承当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具有下述条件: #
(一)取得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七年;
(二)具备一年以上轮训医师或指导医学专业师生见习的工作经历; #
(三)经县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进行考试相关业务知识的轮训,考试成绩合格,并由县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颁授实践技能考试考官委任证书。
实践技能考试考官的录用聘期为二年。
第二十条承当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内设若干考试小组。每位考试小组由两人以上双数考官组成。其中一名为主考官。主考官应具备副教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承当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推荐,报告点办公室初审,由考点主考批准。
第二十一条考官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
应试者还有权以口头或则书面形式申请回避;
(一)是应试者的表亲属; #
(二)与应试者有利害关系; #
(三)与应试者有其他关系,或许影响考试公平的。前款规定适用于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 #
第二十二条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规避应试者所递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认真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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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考试小组进行评议时,假若意见分歧,必须少数服从多数,并由主考官达成考试结果。虽然少数人的意见必须写入口供。评议口供由考试小组的全体考官签名。 #
第二十四条县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要强化对承当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的机构或组织的检测、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机构,必须将考生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初审。考点办公室应在医学综合面试日期15近日将考生实践技能考试结果通告考生,并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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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机构或组织应于考试结束后将考生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初审,由考点办公室将考试结果通告考生,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详细上报和通告考生时间由县级卫生行政部委规定。 #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者方可出席医学综合面试。
第五章医学综合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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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考生应持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出席医学综合面试。
第二十七条医师资格考试试题(包括备用卷)和标准答案,启用前必须严苛保密;使用后的考题应予收缴。 #
第二十八条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向考区提供医学综合面试试题和答题卡、各考区成绩册、考生成绩单及考试统计剖析结果。考点在考区的领导监督下组织推行考试。
第二十九条考试中心、考区、考点工作人员及命题人员,如有旁系亲属出席曾经医师资格考试的,应推行回避。
第三十条医师资格考试结束后,考区必须立刻将考试状况报告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执委会。 #
第三十一条医师资格考试的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执委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
第三十二条考生成绩单由考点发给考生。考生成绩在未即将发布前,必须严苛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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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考试成绩合格的,追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县级卫生行政部委颁授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是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证明文件。 #
第六章处罚 #
第三十四条遵守本方法,考生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委视情节,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曾经考试资格的罚款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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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 #
(二)由别人替考、偷换答卷; #
(三)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身份证明、学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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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编造有关资料,弄虚造假; #
(五)其他严重假账行为。
第三十五条考试工作人员遵守本方法,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委予以警告或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以予以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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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阅卷中不履行职责; #
(二)在监考评分中错评、漏评、差错较差,经强调仍不改正的;
(三)泄露监考评分工作状况; #
(四)运用工作之便,为考生假账提供条件或则攫取私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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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
第三十六条考点有下述状况之一,引起较大影响的,取消考点资格,并追究考点负责人的责任: #
(一)考点考务工作管理纷乱,出现严重纰漏的; #
(二)所属考场秩序纷乱、出现大面积假账、抄袭现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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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生试题泄露、毁损、丢失的; #
(四)其他影响考试的行为。考场、考点发生考试纪律纷乱、有组织的假账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相应范围内考试无效。 #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委工作人员遵守本方法有关规定,在考试中弄虚造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假账,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为申请出席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生出示诬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执业医师出示诬告的,吊销注册,注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对出示诬告的机构主要负责人视情节给予记大过、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县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对遵守有关规定的承当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勒令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当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承当实践技能考试指定机构或组织。
第七章附则 #
第三十九条县级卫生行政部委可依照本方法拟定详细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 #
第四十条国家和市级中医药经理部委分别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执委会和县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下,参与组织西医(包括西医、民族医、中中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中的有关技术性工作、考生资格初审、实践技能考试等。 #
第四十一条本方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细则》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细则施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细则施行条例》第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防治机构是指《传染病预防法施行方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人员适用本方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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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本方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方法自施行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