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淄博人社局发〔2023〕1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文昌湖区、经济开发区组织人事部、财政局: #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就业工作,规范创业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2023〕1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印发的通知》(鲁人社规〔2023〕4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淄博市创业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
2023 年 4 月 1 日 #
淄博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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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淄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保证资金规范高效使用,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23〕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有关规定的通知》(鲁人社规〔2023〕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就业扶持资金,参考《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2023〕1号)有关规定。市政府在留足发放失业保险金、应对失业风险的基础上,每年从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中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作为市级创业就业扶持资金。 #
国家或省对上述资金管理有政策、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创业就业扶持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创业就业扶持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3]144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创业就业扶持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社[2023]8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创业就业扶持资金按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额度,由市级统一筹集,分级管理;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与就业补贴资金分开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 #
各级要统筹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就业补贴资金和创业就业扶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形成金融支持就业创业的合力。 #
第二章 基金使用范围 #
第四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拓展补贴、创业场地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城市、街道及四类就业社区奖励补贴、创业训练营补贴、典型创业者奖励、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奖励、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励补贴、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的申请、审核和支付程序按照就业补贴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区县根据培训实际,从就业补贴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六条 一次性开办补贴。对首次取得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后注册登记)、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创办企业时已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创业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离岗或在岗创业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补贴标准为1.2万元,每个创业者、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所需资金从就业补贴资金、创业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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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的小微企业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2.经营合法,证照齐全,生产或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一致;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目清晰,凭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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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条件的新登记个体工商户,可享受一次性5000元开办补贴,具体分配办法由各区县制定。所需资金从就业补贴资金和创业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 #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注册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淄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创业者身份证或社保卡;港澳台居民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企业财务报表;银行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选填);《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拓展补贴申请表》(附件1);乡镇(街道办事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或在职创业的,还应提供《淄博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附件2); 企业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首次取得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时间等信息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补贴资金按规定发放至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
第七条 一次性创业岗位发展补贴。对2013年10月1日后注册成立、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当年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期限为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月工资、并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的就业岗位数(不含劳务派遣)和每个就业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发展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补贴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用人单位招用的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当年高校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补贴申领范围:1.已向其他单位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发展补贴的;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注册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发展补贴时,除提供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入职人员名单、身份证或社保卡;单位出具的工资明细表(单);入职人员属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还应提供学历信息(可不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入职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等信息进行核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八条 创业场地租赁补贴。符合条件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以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我市租赁独立创业场地创业(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并缴纳租金),设立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两种类型主体注册时间须在2023年9月7日以后),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并在设立主体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第一考试网,未享受场地租赁费减免的,可给予创业场地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为小微企业每年5000元、个体工商户每年2500元,补贴期限为2年。同一创业者在我市注册多个创业主体的,不重复享受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补贴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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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向注册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场地租赁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创业者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创业场地住房租赁合同;银行开户许可证;财务报表;营业执照(选填);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学历信息(选填);返乡农民工还应提供《返乡农民工创业场地租赁补贴申请信息核实表》(附件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核实申请人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补贴资金按规定发放至小微企业开立的银行基本账户或者申请人社保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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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市政府统筹就业补贴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对经市政府组织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的创业培训指导老师、创业咨询师,给予每人1800元的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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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创业教师培训补贴的申请、审核和支付程序,按照就业补贴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补贴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一安排。
第十条 创业孵化补贴。自2023年起,对经认定为市级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实行孵化补贴。对每家孵化成功企业(新注册在基地(园区)的企业,孵化成功(孵化期不低于12个月)后迁出基地园区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给予每家3000元创业孵化补贴。每家基地(园区)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2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
市级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向基地(园区)注册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孵化补贴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营业执照(不完整);孵化成功单位营业执照(不完整)、与基地(园区)签订的落户协议或租赁合同;创业单位盖章确认的迁出基地(园区)通知书、创业单位迁出基地(园区)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孵化成功单位名册、带动就业员工名册;基地(园区)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区、县初审通过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
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奖励、补贴办法由区县自行制定。 #
2023年度省、市创业示范平台评审奖补资金,将根据有关规定和评审结果,于2023年拨付。对通过省级创业示范平台评审,获得省级奖补的,市政府仍按省级奖补标准的20%给予配套奖补。对通过市级创业示范平台评审的,市政府拨付剩余20万元奖补资金。 #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单位(实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所租金减免和管理运营费用等,不得用于人员费用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奖励。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并自主创业的人员,可申请最高15万元(含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增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且新增人员达到企业现有从业人员25%(100人以上企业为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含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
第十二条 创业型城市、街道、“四型就业社区”奖补。对评定为市级创业型城市的区县,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评定为市级创业型街道的区县,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评定为市级“四型就业社区”的区县,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同时,对评定为国家级或省级创业型城市的城市、街道、“四型就业社区”,在国家、省级奖补资金基础上,分别给予配套奖补20万元、10万元、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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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创业城市、街道、“四类就业社区”奖励、补助资金用于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和开展创业工作,不得用于人员费用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三条 创业训练营补贴。2023年至2023年,每年遴选具有可持续发展和领导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对接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给予不超过1万元/人的补贴。承担创业培训的机构通过政府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培训机构申请创业训练营补贴时,应提供培训人员报名申请表、培训人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培训证书复印件等材料,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补贴资金按规定拨付至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
第十四条 典型创业者奖励。对“淄博市创业(创客)大赛”获奖者,按奖励等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5000元,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典型创业者奖励资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至获奖者个人银行账户。 #
第十五条 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 提升劳动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的通知》(鲁人社规〔2023〕18号)规定的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可从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对年均在岗农村贫困劳动力不低于30人、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的就业扶贫基地,各区县可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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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当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贫困劳动力名单和用人单位签字的工资支付单。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补贴资金划转至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市本级创业就业扶持资金每年安排一部分,用于扶持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参照《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管制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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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加强信息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申请人(单位)提交的各类补贴申请材料电子文档进行扫描保存,通过公共就业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等信息平台进行全流程信息化审核审批,建立完善各类就业创业补贴资金信息数据库和发放台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类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类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数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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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派出机构通过内部部门、内部系统或者与其他部门共享信息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支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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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加强预算管理。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编制创业就业扶持资金预算,经审核后纳入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市级创业就业扶持资金,通过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划转至各区县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账户(项目单位)。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要求审核相关支出项目后,会同同级财政拨付资金。奖补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转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后,按照规定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单位),不得从基金支出账户转入其他过渡账户。 年度结束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清理、核对创业就业扶持资金,并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创业就业扶持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及说明,确保内容齐全、数据真实。各区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经审计汇总的创业就业扶持资金支出情况纳入失业保险基金决算“其他促进就业支出”,填报相应明细附件,按规定报送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第十九条扶持创业就业资金不得用于部门(单位)人事费、公用费、差旅费、会议费或者变相用于购置、建设、租赁、购置车辆等。对违反规定使用扶持创业就业资金或者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纪律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截留、挤占、挪用、侵占支持创业就业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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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改变创业就业扶持资金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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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改变支出范围、标准; #
(四)虚报、冒领、骗取创业就业扶持资金的; #
(5)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或解释: #
(一)经营正常:企业损益表应有连续12个月的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与营业执照相符),并能按时提供与工商注册地相符的经营场所租金(含减免)、水电费、物业费、纳税申报材料(含减免)、工商年度检查材料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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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创业者:是指小微企业注册创办时的创业者(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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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申请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情形:在工商局登记为分公司、营业部、派出机构、支公司、特许经营项目直营店等的企业,或因公司转让、资本购买等原因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不属于首次创业企业,不纳入补贴申请范围。
(三)返乡农民工:指具有本市户籍,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离开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到异地务工,返回户籍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
(四)高层次人才:指入选“淄博市人才计划”的人员。 #
(五)高技能人才:指淄博市内企事业单位新获得或从淄博市(区)外专职引进的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中国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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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孵化成功:在基地(园区)注册的新设立企业,孵化成功迁出基地后,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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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识别:与各个级别的市场监督部门发表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列表以及分类标准应根据通知的规定,以发行标准的规定,该标准是由工业和信息技术部门的委员会和国民局部委员会和国民局局部和国家局部委员会和国民局部委员会和国民局部及国家局部及??其统计局及国家统计局的分类ISE [2011]第300号)。 #
第22条这些措施应在颁布之日起生效,并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通知(Zi Cai He [2023] 14号)由市政财务局和市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行的通知应同时废除。 #
Zibo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第15号(2023) - 附件1.DOC #
Zibo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第15号(2023) - 附件2.DOC #
Zibo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第15号(2023) - 附件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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