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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案例解析

2023-04-08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01

中型微利企业

普惠性企业所得税缴纳 #

(一)新政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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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推行小微企业普惠性征税免除新政的通告》(财税〔20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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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国税总署关于施行大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缴纳新政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国税总署今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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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政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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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1月1日至今年12月31日,对大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少于100亿元的部份,减按25%记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赋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出100亿元但不少于300亿元的部份,减按50%记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赋减免企业所得税。 #

(三)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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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科技有限公司今年一季度实际收益额为280亿元,季度平均资产4800亿元,从业人员280人,该公司选择按实际收益额缴纳的缴纳方法,则免缴申闹铃,大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值、从业数量、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止本期报送所属期终的状况进行辨别。因而,该企业符合大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一季度缴纳报送企业所得税23亿元(100*25%*20%+180*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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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C企业今年第1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经过判定不符合大型微利企业条件,并且随后的第2季度和第3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经过判定符合大型微利企业条件。第1季度至第3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C企业在缴纳今年第1季度至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免除税额的估算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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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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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纳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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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行记帐征收的大型微利企业,按季度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付税报送表(A类)》,本纳税年度截止本期终的从业数量季度平均值不少于300人、资产总值季度平均值不少于5000亿元、本表“国家限制或严禁行业”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9行“实际收益额\根据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少于300亿元的纳税人,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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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为核定征收的,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缴纳和年度纳税报送表(B类,今年版)》,本纳税年度截止本期终的从业数量季度平均值不少于300人、资产总值季度平均值不少于5000亿元、本表“国家限制或严禁行业”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不少于300亿元的纳税人,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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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汇缴报送(按照国家国税总署公告今年第58号撰写,届时新政若有变动,以最新新政规定为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报送表(A类)》()为大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报送基础信息表》()中的“基本经营状况”为大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状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则发生相关事项时大型微利企业应当补报;“主要股东及分红状况”为大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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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型微利企业免予补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费用总额明细表》()、《金融企业总额明细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期间学费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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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留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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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微利企业无论按记帐征收方法或核定征收方法收取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该降价新政;

#

2.大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严禁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少于300亿元、从业总数不少于300人、资产总值不少于5000亿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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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商贸类) #

减按15%税赋降价 #

(一)新政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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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将服务商贸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新政推广至全省推行的通告》(财税[2022]44号) #

2.《关于在服务商贸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降价新政的通告》(财税[2022]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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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政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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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商贸类),减按15%的税赋征收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县级科技部委提出申请,由县级科技部委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变革部委联合评审后发文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状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代办管理平台”备案,科技部与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署和国家发展变革委共享备案信息。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商贸统计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补报企业基本信息,按量申报数据。 #

(三)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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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A企业今年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商贸类),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亿元,假设该企业不符合其他降价新政条件,则该企业今年度应缴交企业所得税15亿元(100*15%),免除税额10亿元(100*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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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报方式 #

1.缴纳报送:将相应数据填入《减免所得税降价明细表》()第22行。 #

2.汇缴报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报送基础信息表》()中填写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别,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报送表补报表单”中手动勾选《减免所得税降价明细表》(),在《减免所得税降价明细表》()第19行填入相应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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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留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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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商贸类)须符合的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根据《财政部国税总署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变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新政推广至全省推行的通告》(财税〔2022〕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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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企业员工教育经费

#

税后交纳比列增加

#

(一)新政根据 #

《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企业员工教育经费税后交纳新政的通告》(财税[2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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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政要领 #

企业发生的员工教育经费开支,不少于薪资薪资支出8%的部份,准予在估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掉;超出部份,准予在之后纳税年度摊销交纳。 #

(三)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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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今年度发生员工教育经费开支200亿元,其中今年度员工薪资薪资支出为3000亿元2023新版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则今年允许交纳的员工教育经费开支限额为3000*8%=240亿元,本年度实际可以交纳200亿元。若A企业今年度发生员工教育经费开支300亿元,则只容许交纳240亿元,超出部份60亿元准予在之后纳税年度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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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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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报送表补报表单”中勾选《职工薪资总额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在该表中第5行填入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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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留意事项 #

1.硬件生产企业发生的员工教育经费中的员工轮训成本,按照《财政部、国家地税总署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降价新政的通告》(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足额在企业所得税后交纳; #

2.薪资薪资支出,是指企业的“合理薪资薪资”,不包括企业的员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寿险费、医疗寿险费、失业寿险费、工伤寿险费、生育寿险费等社会寿险费和住房社保,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薪资薪资,不得少于政府有关部委予以的限定数额;超出部份,不得记入企业薪资薪资支出,也不得在估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掉; #

3.税会差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缴纳时不做调整。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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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器具一次性交纳标准提升 #

(一)新政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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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设备、器具交纳有关企业所得税新政的通告》(财税[2022]54号) #

(二)新政要领 #

1.企业在今年1月1日至今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入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少于500亿元的,容许一次性记入当期费用成本在估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掉,不再分年度估算摊销;单位价值少于500亿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财政部国家国税总署关于建立固定资产加快摊销企业所得税新政的通告》(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国税总署关于逐步建立固定资产加快摊销企业所得税新政的通告》(财税〔2022〕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

2.本通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子、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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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解读 #

A制造企业今年6月购入一台价值为300亿元的机器设备适于生产经营,财会上选用直线摊销法,摊销期限10年,预计折旧为0。该企业在今年度汇算清缴时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未享受其他税赋降价,若今年度收益金额为500亿元,则该企业今年度财会上摊销摊销额=300/10/12*6=15亿元,因该机器设备可以一次性税后交纳,则应核减应纳税所得300-15=285亿元,节税285*25%=71.25亿元。 #

(四)补报方式 #

1.缴纳报送:将有关内容填入《固定资产加快摊销(交纳)让利明细表》()第4行。 #

2.汇缴报送:将有关内容填入《资产摊销、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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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留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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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状态仅限于新购入的,包括订购新资产、购买二手资产和自行建造资产,但不包括早已存在的资产; #

2.企业应将购入固定资产的收据、记账收据等有关收据、凭据(购进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期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存留备查,并应推行清册,确切核算税法与财会差距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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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享受该新政,但一经选取不得变更(不得变更仅针对单个资产)。 #

05 #

企业委托海外研究开发成本 #

根据规定税后加计交纳 #

(一)新政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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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委托海外研究开发成本税后加计交纳有关新政问题的通告》(财税[202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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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政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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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海外进行研制活动所发生的成本,根据成本实际发生额的80%记入委托方的委托海外研制成本。委托海外研制成本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制成本三分之二的部份,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后加计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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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海外研究开发开支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委托方和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制项目成本开支明细状况。 #

3.委托海外进行研制活动应签署技术开发协议,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总监部委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协议认定登记管理方法及技术协议认定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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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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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发生了符合条件的100亿元自行研制成本,并发生委托境内B公司研制成本100亿元,发生委托海外C公司研制成本100亿元,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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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制成本基数=100+100*80%=180亿元 #

委托海外研制成本交纳限额=180*2/3=12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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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符合条件的研制成本基数取委托海外研制成本实际发生额的80%与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制成本基数的2/3的较小值,即80亿元

#

研制成本加计交纳额=(180+80)*75%=19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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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意:依据《国家国税总署关于企业研究开发成本税后加计交纳新政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国税总署公告今年第97号),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举办研制活动发生的成本,可按规定税后交纳;加计交纳时根据研制活动发生成本的80%作为加计交纳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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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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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在企业汇算清缴时享受,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报送表补报表单”中勾选《研发成本加计交纳降价明细表》(),并按照企业实际状况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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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留意事项 #

1.企业应在年度报送享受降价时,根据《国家地税总署关于公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降价新政事项代办方法〉的公告》(国家地税总署公告今年第23号)的规定申领有关手续,并存留有关资料; #

2.委托海外进行研制活动不包括委托海外个人进行的研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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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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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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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巨亏摊销填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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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政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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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巨亏摊销期限的通告》(财税〔202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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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地税总署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巨亏摊销填补期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地税总署公告今年第45号) #

(二)新政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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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今年1月1日起,曾经具有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俗称资格)的企业,其具有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未能弥补完的巨亏,准予摊销之后年度填补2023新版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最长摊销期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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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通告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地税总署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的通告》(国科发怒〔2022〕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地税总署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方法〉的通告》(国科发政〔2022〕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

3.具有资格的企业,其具有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未能弥补完的巨亏,是指曾经具有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有资格,所发生的未能弥补完的巨亏。

#

今年具有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今年是否具有资格,其2013年至今年发生的未能弥补完的巨亏,均准予摊销之后年度填补,最长摊销期限为10年。今年之后年度具有资格的企业,依这种推,进行巨亏摊销弥补税务处理。

#

4.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标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有资格的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出库登记编号标明的年度,确定其具有资格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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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地税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未能弥补完的巨亏,根据《财政部国家地税总署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告》(财税〔2009〕59号)和《国家地税总署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巨亏摊销填补期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地税总署公告今年第45号)有关规定进行地税处理: #

(1)合并企业继承被合并企业未能弥补完的巨亏的摊销期限,根据被合并企业的巨亏摊销期限确定; #

(2)分立企业继承被分立企业未能弥补完的巨亏的摊销期限,根据被分立企业的巨亏摊销期限确定; #

(3)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有资格的,其继承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未能弥补完的巨亏的摊销期限,根据《通知》第一条和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处理。 #

(三)案例解读 #

案例一:A企业,今年具有资格,2013年巨亏300亿元,2014年巨亏200亿元,今年巨亏100亿元,今年所得为0,今年所得200亿元,今年所得50亿元。根据《通知》和《公告》规定,无论该企业在2013年至今年其间是否具有资格,2013年巨亏300亿元,用今年所得200亿元、今年所得50亿元填补后,假如今年至2023年有所得仍可继续填补;2014年企业巨亏200亿元,依次用今年至2024年所得填补;今年企业巨亏100亿元,依次用今年至2025年所得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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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接上例,该企业今年起不具有资格,今年巨亏100亿元。其之前2013年至今年仍未弥补完的巨亏的最长摊销期限为10年并不受影响。假如该企业在2024年之前任一年度再次具有资格,根据《通知》和《公告》规定,今年巨亏100亿元准予向之后10年摊销填补,即准予依次用今年至2029年所得填补。假如到2024年还不具有资格,根据《通知》和《公告》规定,今年巨亏100亿元只准予向之后5年摊销填补,即依次用今年至2024年所得填补,未能弥补完的巨亏,不容许用2025年至2029年所得填补。

#

案例三:某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标明发证时间为今年9月17日,有效期3年,其有效期横越年度为今年、今年、今年、今年,依据《公告》规定,今年、今年、今年、今年为具有资格年度。 #

案例四:某科技型中小企业,今年5月取得出库登记编号,编号标明的年度为今年。依据《公告》规定,今年为具有资格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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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今年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适用特殊性地税处理规定。其中,A企业不具有资格,其未能弥补完的今年巨亏,准予向之后5年摊销填补。B企业具有资格,其未能弥补完的今年巨亏,准予向之后10年摊销填补。吸收合并后A企业未能弥补完的今年巨亏,包括合并前A企业未能弥补完的巨亏和B企业未能弥补完的巨亏,根据《通知》和《公告》规定必须分别处理,即合并后A企业未能弥补完的今年巨亏,其中合并前A企业未能弥补完的巨亏,只准予用今年至今年的所得填补;合并前B企业未能弥补完的巨亏,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有关规定估算后,准予用今年至2026年的所得填补。如合并后A企业今年具有资格,合并后A企业未能弥补完的今年巨亏,包括合并前A企业未能弥补完的巨亏和B企业未能弥补完的巨亏,均准予用今年至2026年的所得填补。

#

案例六:今年A企业分立新设B企业和C企业,适用特殊性地税处理规定。其中,A企业具有资格,其未能弥补完的今年巨亏,准予向之后10年摊销填补。分立新设的B企业和C企业分别继承A企业未能弥补完的今年巨亏。根据《通知》和《公告》规定,分立后B企业和C企业分别继承A企业未能弥补完的今年巨亏,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五)项有关规定估算后,无论分立后B企业和C企业是否具有资格,均准予用今年至2026年的所得填补。 #

(四)补报方式

#

1.缴纳报送:将有关数据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付税报送表(A类)》()第8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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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汇缴报送:将有关数据填入《企业所得税填补巨亏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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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留意事项 #

明晰延长巨亏摊销填补期限新政,由企业自行估算报送享受,无须向国税机关申请审批或补办备案手续。即符合《通知》和本公告规定延长巨亏计提填补期限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缴纳和汇算清缴时,自行估算巨亏摊销填补期限,并填写相关纳税报送表。 #

07 #

逐步扩大

#

中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降价新政范围

#

(一)新政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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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逐步扩大大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降价新政范围的通告》(财税〔2022〕77号) #

(二)新政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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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今年1月1日至今年12月31日,将大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亿元增加至100亿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0亿元(含100亿元)的大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记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赋减免企业所得税。

#

2.大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严禁行业,并符合下述条件的企业:

#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少于100亿元,从业数量不少于100人,资产总值不少于3000亿元; #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少于100亿元,从业数量不少于80人,资产总值不少于1000亿元。 #

(三)案例解读 #

某工业企业今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亿元,年度平均资产2000亿元,从业人员80人,该企业符合大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则该企业今年度应报送收取企业所得税=80*50%*20%=8亿元。

#

(四)补报方式

#

1.缴纳报送: #

今年1-4季度缴纳报送时限期满,《国家地税总署关于施行大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缴纳新政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地税总署公告》(国家地税总署今年第2号)颁布后,大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有所变化,企业适用政策策进行缴纳报送。

#

2.汇缴报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报送表(A类)》()为大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报送基础信息表》()中的“基本经营状况”为大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状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则发生相关事项时大型微利企业应当补报;“主要股东及分红状况”为大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

(3)大型微利企业免予补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费用总额明细表》()、《金融企业总额明细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期间学费明细表》()。

#

(五)留意事项

#

1.大型微利企业无论按记帐征收方法或核定征收方法收取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该降价新政;

#

2.大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严禁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少于300亿元、从业总数不少于300人、资产总值不少于5000亿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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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研制成本加计交纳比列增加 #

(一)新政根据 #

《财政部国税总署科技部关于增加研究开发成本税后加计交纳比列的通告》(财税[2022]99号) #

(二)新政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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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举办研制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制成本,未产生无形资产记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交纳的基础上,在今年1月1日至今年12月31日期间,再根据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后加计交纳;产生无形资产的,在上述其间根据无形资产费用的175%在税后折旧。 #

(三)案例解读 #

A企业今年度发生成本化的研制总额100亿元,该企业在今年度汇算清缴时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未享受其他税赋降价,若今年度收益金额为500亿元,则该企业今年度可以享受研制成本加计交纳总额75亿元,则应核减应纳税所得75亿元,应收取企业所得税106.25亿元((500-75)*25%),节税18.75亿元(75*25%)。

#

(四)补报方式

#

该事项在企业汇算清缴时享受,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报送表补报表单”中勾选《研发成本加计交纳降价明细表》(),并按照企业实际状况补报。 #

(五)留意事项

#

1.不适用研制成本加计交纳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税总署规定的其他行业。 #

2.研制成本加计交纳新政适用于财会核算建立、实行记帐征收并才能确切归集研制成本的市民企业。

#

3.下述活动不适用税后加计交纳新政:

#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选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客户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步骤进行的重复或简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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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

(6)作为工业(服务)步骤环节或常规的品质控制、测试剖析、维修维护。

#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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