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校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企业欢聚时代(NASDAQ:YY)旗下品牌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人才培训合作单位
您现在的位置在: > 财会考试 > 中级会计职称 > 专业辅导 >

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串讲:第5章(9)

2011-11-06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串讲:第5章(9)

#

九、运输合同 #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

(一)客运合同 #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

(二)货运合同

#

1.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

(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

(2)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支付运输费用,否则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

(1)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

责编: 返回顶部  打印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友情链接网站声明网站地图广告服务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