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校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企业欢聚时代(NASDAQ:YY)旗下品牌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人才培训合作单位
您现在的位置在: > 财会考试 > 中级会计职称 > 专业辅导 >

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强化:第2章(18)

2011-07-15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强化:第2章(18) #

第七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

【考点复习】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P68) #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考点复习】股东诉讼(P69) #

1.股东代表诉讼

#

(1)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 #

①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

②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 #

③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

(2)股东对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 #

2.股东直接诉讼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责编: 返回顶部  打印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友情链接网站声明网站地图广告服务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