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强化:第2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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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复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P45) #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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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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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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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修改公司章程; #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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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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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