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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强化:第2章(7)

2011-07-13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强化:第2章(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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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复习】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P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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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不得低于1/3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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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3.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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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7项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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