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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8)

2010-08-24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1《中级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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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考试网整理了2011《中级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

第一节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概述(了解) #

1、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破产的程序使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2、企业破产法是指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重整延缓清偿债务,避免企业法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3、破产制度与同是解决债务纠纷的民事诉讼和执行制度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

(1)民事诉讼与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故强调债务人的自动履行,并在必要时强制其履行。而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其对个别债权人的自动履行违背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原则,是为法律所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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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诉讼与执行是为个别债权人利益进行的,而破产程序则是全体债权人利益进行的。 #

(3)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与经济关系进行的彻底清算,在作出破产宣告的情况下,将终结债务人的经营业务,并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而民事执行不涉及民事主体资格问题,其范围限于债务人的相关财产。 #

第二节破产申请和受理 #

一、破产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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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界限:指法院已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的标准也称破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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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就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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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法人,不一定立即就被宣告破产,还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或和解。 #

二、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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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的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

2、债权人的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

3、清算人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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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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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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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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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破产申请的形式 #

破产申请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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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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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1】下列各项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企业破严有管辖权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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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

B、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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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

D、债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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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

【例题2】某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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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

C、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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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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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企业破产法》赋予债务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权;赋予债权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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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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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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