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考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相关单位: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联合高考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附件:福建师范大学联合高考管理实施细则 #
福建师范大学联合学院教务部 #
2023 年 5 月 8 日
福建师范大学联合高考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考试是检验学生学术水平、评价课程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它是教学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考试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
第二条 为了体现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公平性和科学性,做到组织严密、程序规范、考试作风端正、监督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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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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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设立学院考试委员会,负责学院考试工作的指导、组织、监督、仲裁和研究。 学院考试委员会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团委书记、教学督导组组长组成。 办公室隶属于教务部。 主要职责是: #
1、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考试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2、根据学期教学执行计划,指导、协调考试工作安排。
3、组织检查检查工作。 #
4、负责考试作弊、违纪行为的最终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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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组织国家和省(部)教育部门统一安排的各类考试。 #
6、组织建立考试题库。
7、组织开展考试研究工作。 #
第四条 教务部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 主要职责是:
1、组织命题,负责考试具体安排,落实考场、考试管理(检查)、监考、组织阅卷等工作。
2. 查处考试作弊、违纪行为。
3、做好诚信考试宣传工作,弘扬诚实、守信、守纪律的道德品质和作风,组织对学生考试作风、考试纪律的宣传教育,使学生端正考试态度,确保考试成绩。考试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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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考试检查制度,组织各系(部)主任、秘书、辅导员、教学行政人员等进行检查,做到每次考试都要检查。 #
5.学生考试资格和缓考资格的审核。 #
6.指导各教学单位保存考试档案。 #
第三章 试卷命题要求 #
第五条 试卷命题是考试工作的核心部分,应当遵循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的原则: #
1. 试卷中的问题应根据课程大纲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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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卷命题工作应在课程考试前2周完成。 #
3.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从试题库中汇集试题。 试题的布置由课程教师和课程所在教研室主任负责。 #
4、同一教学单位同一学期开设的同一学科基础课程,由课程所在教研室统一安排。 #
5、试卷中的题目应涵盖课程教学内容的各个部分,并突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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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试卷题目难度要适中。 难度试题的比例一般为:较简单的试题占总分的30%左右,中等难度的试题占总分的40%左右,较难的试题占总分的20%左右。总分中,较难的试题占总分的20%左右。 考试题目不得超过总成绩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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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试卷题目数量要适当。 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超过或少于120分钟的课程论文应由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部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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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试卷的题型要多样化。 根据课程特点,采用能够有效反映学生学术水平、体现课程特色的多维度、多样化的题型。
9、试卷类型有闭卷和开卷。 对于开卷考试,教师应明确学生可以携带的参考资料,并在下课前告知学生。 开卷试题应以主观题为主,主要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创新的能力。 试题答案不应有直接从课本或允许的材料中复制的内容。 #
10、每门课程应配备两套题A、B,其覆盖范围、难度、题量和要求相同,重复率不超过30%。 每组问题均应附有答案或答案要点和评分标准。
11、设试卷的老师是试卷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试题由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审核后报系(系)主任批准。 题库试题由教研室主任报教务部审批。 三年内每门课程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30%。 #
12、所有试卷均由教务部打印、装订并盖章。
13、严禁考务老师以辅导、答疑等形式向学生透露试题内容。在试题审核、存储、打印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试题内容。试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
第四章 考场管理 #
第六条 教室管理部门应当在考前对考场进行安排和管理,保证每位学生就座(或隔排)。 每次考试前,将课桌、门窗、地板打扫干净、整理整齐。
第七条 每次考试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主考员、考试管理人员(监考员)、监考员等,并要求各岗位各司其职。 #
1、考试工作人员应在考试前30分钟将试卷(试卷)、考场记录表等分发给各考场的监考人员; 考试期间必须坚守岗位,及时与监考人员协调配合,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考试结束后清点试卷并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字。 #
2、监考人员一经安排,不得擅自变更。 因故需要调整的,应在考试前3天提出申请,经各院系批准后报教务部备案。 未办理手续缺席的,按照《福建师范大学规定》予以劝退。监考人员应提前30分钟到达考场领取试卷、考场记录表等考试用品; 至少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安排学生就座并检查。 学生的学生证或身份证,并按要求写在黑板上; 考场规则至少提前5分钟宣读; 考试前应检查考试课程、试卷、试卷数量是否与参加考试的学生人数一致等,发现问题及时联系考试人员; 随时检查考场纪律。 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立即暂停考试,并及时收集证据并记录; 考试结束后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并将试卷及其他相关材料交给考试工作人员。 #
三、考试管理(检查)人员应当熟悉考试管理规定、考场规则和监考人员工作程序,督促学生、监考人员认真执行,保证考试顺利进行,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及时纠正。 检验人员必须填写检验记录表,并在检验结束后提交教务处存档。
4、考生应于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要求就座,并将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置于考台左上角备查; 除考试必需的文具、不带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外,不得携带任何教材、参考资料、练习册、草稿纸、手机、智能手表等物品进入考场(仅限开卷考试允许使用老师指定的材料); 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不得带出考场; 考试开始20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离场。 如有特殊紧急情况需要中途离开的,必须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并在监考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出底层考场; 考试开始前,学生应清理考桌,保持干净。 抽屉里不应该有书籍、笔记本、纸张和其他物品。 如有问题,应提前向监考人员报告; 学生对试题不清楚。 ,可以举手询问监考人员,但不可以要求对问题进行解释; 学生应按时交卷,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或大声喧哗; 考生应当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自觉遵守考场规则,维护考场纪律。 #
5、无人监考班级考场管理按照《福建师范大学联合学院无人监考班级管理办法(修订)》(协院教[2023]8号)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五章 考试作弊、违纪行为及其处理 #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 #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面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数据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 #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者强迫他人为其抄袭提供便利的;
4、考试时使用通讯设备; #
5、代考或者代考; #
6、故意销毁试卷、答题纸(包括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或者
或测试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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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答题卡上填写姓名、考号等与本人身份不符的信息;
8、传递、领取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 #
9.确定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
第九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考试纪律: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置在指定位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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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到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
3、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回答问题或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回答问题; #
4、考试过程中偷看、窃窃私语、交换信号或者手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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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考场或者禁止区域内大声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离开指定座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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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试卷带出考场; #
8、使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上标注信息;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不构成作弊的行为。 #
第十条 学生考试作弊的认定,应当以同一考场两名考试管理人员(监考人员)或者监考人员的意见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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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于考试中违纪、作弊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立即暂停考试,及时向教务部反馈,并提供:违纪、作弊记录及经监考人员签字的《考场记录表》。考试管理(检查检查)和监考人员。 ”以及作弊学生的作弊工具、材料和试卷。 #
第十二条 学生一旦发现有作弊、违纪行为,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无效,必须重修。 同时,将按照《福建师范大学联合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对学生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考试人员违反规定、考试管理不善,造成考试违纪、作弊的,必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第十四条 学生对考试作弊、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不服的,有权申辩并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应当在正式作出处分决定后5日内向高考委员会提出。 高考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维持或者改变原决定的意见。
第六章 绩效考核与管理 #
第十五条 教师应当按照评分标准公正审阅试卷,认真评价总分,真实、客观地反映学生对课程的掌握和学习状况。 课程总成绩一般应服从正态分布。 实行统一考试的课程必须统一评分。 其他课程由课程所在教研室主任负责安排抽查和成绩互评。 阅卷工作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5天内完成(其中每学期最后一门考试课程应在3天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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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 教师要严格遵循统一的答题要点和评分标准,减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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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学生的综合评价成绩由教师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进行评定。 平时成绩可以通过期中考试、课堂测试、课堂讨论、日常作业、课程试卷、出勤等综合考核。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在总评价分数中的比例严格按照课程大纲的规定。 如有变更,须经各系(部)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学院因教学改革而设立的课程,可根据改革情况调整课程的年级构成比例。 教师应在课程教学开始时告知所有学生成绩评价方法。 #
第十八条 因命题错误(偏离教学大纲和基本教学要求)或误判学生实际情况,导致试卷成绩异常,需要调整成绩的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务处第一考试网,教师可无需打开试纸即可进行充电。 教师制定成绩调整方案,报各系(部)审核,经教务部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试卷一旦打开,试卷上的分数就无法更改。 除了教务部可以纠正统一成绩中的错误外,任何人都不能随意更改考试成绩。
第十九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成绩公布之日起1周内(或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福建师范大学联合学院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或《福建师范大学联合学院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 (按教务部规定的时间)《复议申请表》向学生所在院系(系)提交复议或复议申请。 成绩复核是指重新检查成绩记录和计算结果。 分数审核仅关注试卷中的评分错误、阅卷遗漏以及结构或标准分数的计算错误。 分数审核是指对部分或全部试卷进行重新评价,包括分数审核。 成绩评审由学生辅导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共同进行。 如果成绩审核结果与原成绩不一致,则记录审核后的成绩。 成绩评审由教务处会同系(系)组织相关教师进行。 如果成绩确实不合适,将进行审查。 成绩如有变更,应说明变更原因,并经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并在开学后2周内通知学生审核结果下个学期。 成绩审核是最终决定,不能要求进一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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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和教师负责试卷审核和成绩评定,教学管理人员负责成绩管理。 任何人不得应学生及相关人员的要求添加、变更积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徇私舞弊。 否则,将视为串通作弊,并追究其责任。 试卷评审、总分评定和成绩管理过程中如有违规行为,将按照《福建师范大学联合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
第七章 试卷分析要求 #
第二十一条 学生成绩录入教育管理系统后,教师应当对学生所教课程的原始成绩进行相关分析,并填写《试卷分析报告》。 《试卷分析报告》连同试卷、成绩单一并报学院备案。 如果学生的总成绩由试卷原始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应附上两部分比例说明及平时考核成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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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如果成绩不符合正态分布(如优秀率或不及格率过高),教师必须分析总结,提交说明报告,并制定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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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教师提交试卷、成绩单和《试卷分析报告》后,各教学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各考试科目的试卷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命题质量(如:覆盖率)。对试卷、题型、题型(数量等)以及评分质量进行整体分析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 教务部定期组织抽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院。 #
第八章 试卷归档要求 #
第二十五条 期末试卷、补考(补考)试卷、笔试试卷、重修课程试卷必须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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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卷审阅、评分后,教师应及时移交系(部)指定的试卷保管负责人,并办理试卷归档和交接手续。
2、试卷由教师所在科室(系)指定人员、指定地点妥善归档,并必须规范存放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教务处,方便查找,确保安全。 #
3、试卷按课程分学期、分教学班,并按一定顺序归档。 系(部)指定的试卷保管负责人应在每学期前6周内完成上学期试卷的保管。 #
4、试卷档案应包括:试卷档案目录、试卷封面、命题老师承诺书、阅卷老师承诺书、试卷批核单、试卷样本、评分标准及标准(参考)答案、学生答题卡、成绩单、试卷分析表、试卷专用袋、试卷遗失及成绩变更说明。 #
5、试卷档案应保存至学生毕业后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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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省(部)组织的一切考试,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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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术部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