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2023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通知(附通知)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3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告》(人考中心函〔2023〕32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逐步完善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工作的通告》(苏人社发〔2023〕38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3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组织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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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共同负责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详细考务工作组织推行。
(二)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业务部委负责考试报考和考前抽检及对全部课目成绩达到相关标准的应试人员进行考后资格初审(以下简称考后初审)的审查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考后初审初审工作,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考后初审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会商,并产生一审意见。 #
二、时间安排与考区设置 #
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课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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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 #
09∶00~11∶30 #
城乡规划原理
14∶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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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
9月17日 #
09∶00~11∶30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
14∶00~17∶00
城乡规划实务 #
考试原则上在各设区市均设置考点。 #
三、考试课目和作答形式 #
(一)考试共设《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4个课目。其中《城乡规划实务》科目试卷为主观题,其余3个课目试卷为客观题。主客观题均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客观题用2B钢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用红色墨水笔在答题纸(专用答题卡)上作答。报名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黄色墨水笔、2B钢笔、橡皮、直尺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估算器等笔盒,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于考场指定处。考场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四、管理方法 #
考试成绩推行滚动管理,出席4个课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课目,出席3个课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课目,出席2个课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课目,方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证书。 #
五、报考条件 #
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机制规定〉及〈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施行方法〉的通告》(人社部规〔2023〕6号)文件规定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出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或取消部份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期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告》(人社部发〔2022〕8号)要求,自今年起,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期限要求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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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考取人员条件: #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出席考试。
1.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学院本科文凭,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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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学院硕士文凭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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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学院硕士文凭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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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或建筑学博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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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或城市规划博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
6.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文凭或则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期限相应降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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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考部份课目人员需具有以下报名条件:
1.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出席《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课目的考试。 #
2.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或城市规划博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出席《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课目的考试。 #
(三)在教育部颁行《普通高等学院硕士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院颁授的“城市规划”专业学院硕士文凭或学位,与“城乡规划”专业学院硕士文凭或学位等同。
(四)在国务院学位执委会、教育部颁行《学位追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院颁授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设计”专业的博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城乡规划”专业的博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等同。 #
(五)“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博士学位(专业学位)”2023年注册规划师考试,是指按照国务院学位执委会施行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执委会授权的高等中学,在授权期内颁授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博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博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安装工程领域”的安装工程博士学位。 #
(六)“城市规划博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执委会授权的高等中学,在授权期内颁授的“城市规划博士”专业学位。 #
(七)报考条件中有关文凭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坦承的文凭,有关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时间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文凭前后从事规定业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至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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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报名
(一)报考日期和网址。2023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推行全省统一网上报考2023年注册规划师考试,网上报考日期为2023年7月13日9:00~21日16:00,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服务平台网址为:。 #
(二)推行告知承诺制。本项考试报考推行告知承诺制,请诸位考生仔细阅读美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中的新政规定、报考手册,具体了解,正确操作。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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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告诫:为强化报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监管,自2023年报考起,如报名人员递交的境内高等教育文凭学位信息未能通过在线手动核验,应在报考前及时登陆美国高等教育中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报考其间按报考地考试机构要求上传相关验证/认证报告,接受人工核实,详细操作模式拜见美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内容()。 #
考生请仔细阅读《报考手册》()第六条核实与监管条款中关于考试组织机构将在考前、考中、考后对报名人员承诺内容举行核实的详细说明。 #
(三)在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服务平台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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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考生须选用最近黑白标准1寸半身两寸正面护照照(规格25mm×35mm,象素295px×413px),相片色调背景为蓝色。对于2023年之前在报考服务平台注册的考生,原则上不进行相片更换。报考相片将适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和证书查询认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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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网上交费。交费时间为7月14日~7月25日。报名人员确认报考后,已缴学费不予退回。 #
(五)准考证复印。准考证复印时间为9月11日~15日,报名人员可登入“中国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栏目下载复印准考证。 #
七、报考留意事项
请考生仔细阅读《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初审工作有关问题解惑(持续更新)》(网址:),明晰有关文凭、专业及初审条件后进行后续报考。 #
非常告诫:报名人员可在报考未开始前登陆美国人事考试网()完成注册,提高报考开始后个人文凭、学位的验证时间。 #
(一)通常状况报名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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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报名人员应先如实注册个人信息(如姓名、学历学位、身份证号和相机号、电子邮箱等)。注册成功后,上传本人电子护照照。在注册递交24小时后,且在线文凭、学位信息核验通过的,考取人员重新登入网报系统,在阅读《报考必知》后,再踏入报名信息录入界面,建立个人信息(如专业工作期限、所学专业、工作单位与地址、专业技术等级或职称等),并正确选择报名信息(如考试级别、专业、科目、报名点等)。 #
2.已注册的报名人员,在登入网报系统后,直接补报个人信息(如姓名、学历学位、身份证号和相机号、电子邮箱等),经24小时后,且在线核验通过的,再按以上步骤完成报考(再次登录网报系统后补报的内容与方法同上)。 #
3.在补报完相关信息后,系统会提示报名人员是否选择选用告知承诺制形式申领。 #
报名人员如选择选用告知承诺制模式代办,系统手动生成《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由报名人员本人达成并递交(不容许代为承诺),承诺书电子文本可下载保存,考试组织机构不再收取有关证明,根据承诺代办报考相关事项。
报名人员如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则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名人员,应在报考前仔细了解相关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符合报名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考试组织机构的核实权利和报名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考系统补报信息后,在报考系统中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
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则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名人员在报考系统中按照报名级别递交的证明材料包括: #
(1)文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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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位证明;
(3)从事专业工作期限证明; #
(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4.报名人员重新对报名信息进行认真复查,在确认所补报、选择和上传的信息精确无误后,再点击“确认”或下载复印“报名表”(复印的“报名表”无需单位初审和递交,供报名人员存留备查)。 #
(二)特殊状况的报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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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报名人员递交的境内高等教育文凭学位信息难以通过在线手动核验,应在报考前及时登陆美国高等教育中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报考其间按报考地考试机构要求上传相关验证/认证报告,接受人工核实,详细操作模式拜见美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内容()。 #
2.对于使用我国市民身分证报考但信息在线核验未通过的,以及使用非我国市民身分护照报考的人员,须联系报考考区人事考试机构进行处理。 #
八、考前抽检和考后初审 #
(一)考前抽检
考试机构在报考其间将对报名人员进行抽验,抽检结果无误的报名人员可进行交费操作;抽检结果不通过的报名人员不可进行交费操作。未被抽检的报名人员仍可进行交费操作。
(二)考后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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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审对象。截止2023年度,各科成绩均达到合格线的考生。 #
2.初审时间。美国人事考试网(
/index.html)将在2023年11月末公布考试成绩,届时我省将在12月中旬在“江苏人事考试网”(网址:)公布初审公告,请考生必须保持报考注册时补报的相机号码畅通,从而及时接收相关告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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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传补充材料。初审部委对报名资格存疑的初审对象,将告知其须在规定时限登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办事——人才人事——江苏省人事考试报考”上传补充证明材料,逾期未上传的视为舍弃初审资格。 #
4.初审结果公示。省人事考试机构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专业技术专栏公示符合发证资格的考生名单,公示期10天。 #
5.考后初审陈述辩解。初审对象依法享有陈述和辩解的权力。如对考后资格初审结果存在异议,可自接到查看初审结果邮件通告或电话通告起7个工作欧盘,依法向设区市相关经理部委进行陈述和辩解,经理部委初审后做出答复,联系方法见《咨询服务电话》(附件2)。 #
6.报名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或则未依照资格初审要求申领考取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考无效或则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已缴考务成本不予退回。应试人员有蓄意隐瞒真实状况、提供虚假承诺或则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则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计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九、证书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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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告》(人社厅发〔2023〕97号)文件规定和要求,可在美国人事考试网(网址:)——证书查验栏目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 #
十、收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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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建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计费标准的通告》(苏价服〔2001〕32号)精神,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计费标准为:客观题每人每科60元、主观题每人每科120元,报考费每人每科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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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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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考试大纲沿袭《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4版)和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关于增补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内容的函》(自然资空间规划函〔2023〕190号)中附件所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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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依据职责分工,根据《2023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考试报考其间应安排专人值勤,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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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考试结束后,监考部委将选用技术方式辨别雷同试题,对被辨识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与该课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应试人员应试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考题和答题卡(纸),避免别人剽窃引起雷同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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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试过程中,考生应全程配戴一次性医用面罩,增强卫生防护。 #
附件1 #
2023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时间 #
工作项目
7月13日9∶00 #
~21日16∶00 #
市及市直考区组织报考工作
报考网址: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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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近日 #
各考区上报有关考点名称、地址及考场标准等信息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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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7月25日 #
报名人员完成网上交费 #
8月1近日 #
安排考场、向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上报试题预订单 #
9月11日-15日 #
报名人员可登入报考网站下载复印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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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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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区发放试题、答题卡
9月16日 #
下午 #
09∶00~11∶30城乡规划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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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晨
14∶00~16∶30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
9月17日
下午 #
09∶00~11∶30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
早晨 #
14∶00~17∶00城乡规划实务
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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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题卡送省 #
9月20近日 #
向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上报考场分配信息 #
10月27近日 #
省完成答题卡扫描及数据上传工作,接收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考试成绩
11月末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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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考试中心发布考试成绩
12月中旬 #
资格初审,确定符合证书发放人员
附件2
咨询服务电话 #
一、考务技术咨询及资格初审咨询电话
上海市人事考试中心: #
上海市人事考试中心:0510-12333、 #
平顶山市人事考试中心:0516-12333、
上海市人事考试中心: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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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考试院:0512- #
上海市人事考试中心: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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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事考试中心:0518-、 #
海门市人事考试中心:0517- #
盐城市人事考试中心:0515- #
南昌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0514- #
南昌市人事考试考工中心:0511-、
合肥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0523-12333(或查询报考文件)
#
平顶山市人事考试中心:0527- #
二、考后资格初审陈述辩解咨询电话 #
上海市人社局专技处:
#
上海市人事考试中心:0510- #
平顶山市人社局专技处:0516-、,
上海市人社局专技处:0519-, #
上海市人社局专技处:0512- #
上海市人社局专技处:0513- #
平顶山市人事考试中心:0518-、 #
海门市人社局专技处:0517-
盐城市人社局专技处:0515-
苏州市人社局专技处:0514-
合肥市人社局专技处:0511- #
合肥市人社局专技处:0523-、 #
平顶山市人社局专技处: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