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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国土资源局:www.hljshlr.gov.cn/

2015-04-25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绥化市国土资源局http://www.hljshlr.gov.cn/:
闲置土地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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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国土闲认[20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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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13年3月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绥国土闲调[2013]1号),正式对你单位一宗位于绥化经济开发区内,面积为31595平方米的涉嫌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展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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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实。经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你单位于2006年12月29日与绥化市国土资源局正式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8。现已查明,你单位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建设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仅完成各类建筑面积5616平方米,中断施工已超过一年。 #

二、认定结论及依据。根据以上调查事实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的规定,我局正式作出认定,认定你单位一宗位于绥化经济开发区内,面积31595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已构成闲置土地。认定的依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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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由此可见,你单位虽已按照《出让合同》约定顺利开工建设,但截止到目前,已开发建设面积仅为7020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的0.8容积率计算),仅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按照合同约定的0.8容积率计算)的22%,低于三分之一,且中止建设已超过一年。 #

三、其他相关要求及事宜 #

(一)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你单位要停止在该宗土地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未经我局书面通知,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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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闲置土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我局为做出处置决定前,你单位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欲行使听证权利,请在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向我局提出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我局将以本认定结果作为处置闲置土地的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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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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