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公安局网站http://www.gdga.gov.cn/gdjmga/: 问:因户口本遗失,补办户口本该如何做?
答:您好。省公安厅粤公通字[2009]209号文第(九)条规定:补办居民户口簿。因丢失需补办居民户口簿的,由户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补办申请(注明户内人员情况),经核对户口底册和人口信息数据确认无误的,应予当场办理;因特殊情况需作进一步调查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补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交派出所销毁。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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