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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公积金中心: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自动划转提取操作规程
为简化手续,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特制定本规程。 #
一、申请对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个人商业性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还贷情况良好的,且符合《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细则》相关规定的缴存人。 #
二、办理流程: #
(一)新系统上线后按《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细则》:“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和“建造自住住房贷款的” 的要求,经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前台扫描录入系统并成功办理提取业务。 #
(二)在管理部门申请签定《肇庆市住房公积金自动划转提取委托协议书》,签约时,本人须到场。成功签约后,提取信息不发生变化的,按约定每一周年进行自动转扣。签约所需的相关资料:
1、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
2、结婚证或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3、当年度月还款凭证; #
4、借款借据或个人贷款支付凭证(借款合同里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利率等贷款信息齐全的可不提供)。 #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标准算法确定每年还款提取额度,每次划转提取的实际金额还须依据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调整等因素。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购房联名人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合计提取额度,与配偶或联名人同时签定协议的,提取顺序由申请人选择,中途加入的,须中止协议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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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动划转提取时间:首次自动划转提取日期,自动划转提取到期日期由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还贷情况审批确定,每次划转间隔为一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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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签约的指定收款账户为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没有申领到联名卡之前,收款账号为关联的活期储蓄存折或储蓄卡,指定收款帐户必须是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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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动划转提取的中止:
(一)申请自动划转提取后,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申请人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自动转帐提取约定条款的变更或中止手续,否则,中心或管理部有权单方面中止自动划转委托协议,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提取住房发生变化;婚姻状况变化的; 指定收款帐户发生变化、挂失、销户、帐户冻结的等情况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户连续拖欠贷款本息6期以上;发生其他可能影响自动划转提取实现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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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止协议后重新签约的要补充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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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动划转提取期间申请人要求提前中止协议的,带本人身份证到管理部门签定中止《肇庆市住房公积金自动划转提取委托协议书》。 #
七、申请人出现办理提前还贷提取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账户调出辖外、销户、冻结等情况,该协议自动失效。 #
八、协议变更、中止、自动失效后办理提取业务时,计算提取额度时应减去多划转的金额。
九、申请人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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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请签约后,申请人的还贷责任仍按借款合同内容履行,在自动划转期间,申请人应清楚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还款账户的资金状况,并及时向还款账户补充足够的资金,否则造成逾期罚息等违约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
(二)在自动划转期间申请人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
(三)自动划转委托中止时,贷款仍未还清的,申请人须主动备足资金继续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当再次达到自动划转条件时,可再申请办理自动划转手续。
(四)申请人如丢失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关联的活期储蓄存折、储蓄卡)的,要及时到经办银行网点挂失,否则造成损失责任由申请人承担。#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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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附则 #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承办银行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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