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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局:www.gdhy110.gov.cn/

2015-04-22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局网站http://www.gdhy110.gov.cn/:
  河源市公安网:
  河源市公安局关于加强非经营性公共上网服务场所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非经营性公共上网服务场所网络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健全非经营性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网上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以及《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我市非经营性公共上网场所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要求通告如下:
  一、全市已开通上网服务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单位、银行保险证券、医院、学校、企业等联网单位和宾馆、酒店、电子阅览室、社区等上网场所(以下简称非经营性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应于6月30日前到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办理备案手续;7月1日后开通上网服务的非经营性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流程及备案所需提交材料清单可登录《广东网上办事大厅河源分厅》(网址:http://wsbs.heyuan.gov.cn/)“网上办事”栏目搜索“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选择在线申办或直接到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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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非经营性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应该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在本单位网络与互联网连接的出入口加装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加强公用账号使用管理,确保用户身份认证技术措施和系统日志信息至少保存60天。
  三、各非经营性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应按照《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网络安全组织,并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网络安全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对本单位发生的涉嫌网络违法犯罪安全及重大网络安全事故的,应该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好信息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四、非经营性公共上网服务场所要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系统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系统操作人员熟练掌握网络安全管理系统的前台登记与网络服务状态管理等常用功能和系统数据录入的准确无误。
  五、非经营性公共上网服务场所要建立、完善网络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涉网违法事件和网络安全事故通报机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工作,并及时将演练情况通报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
  六、非经营性公共上网服务场所要严格按照《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安全保护技术标准》,对本单位网络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自纠,对未达到安全标准的,应及时自行落实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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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市公安局将对联网单位和上网场所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开展不定期地专项检查,对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和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八、市公安局将对非经营性公共上网服务场所网络安全情况实行公示,对落实情况较差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及各门户网站进行曝光。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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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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