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仲裁委员会http://www.zcw.dl.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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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仲裁委:
仲裁文书示范文本(试行):
根据现行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文书主要包括裁决书、调解书及决定书三种,为了加强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的规范性、说理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制作规范》等规定,制定以下仲裁文书示范文本:
一、仲裁文书制作技术规范
(一)纸张规格:一律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X210mm)。
(二)标题中:“大连仲裁委员会”用宋体二号,“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用初号宋体加粗体居中排列,字距为全角两字符;行距为多倍行距,距值为1.25;案号为“[XXXX]大仲字第XXX号”,顶右边格;案号及主文部分用三号仿宋体。
(三)页面设置:页边距为左3.1cm,右3.1cm,上3cm,下2.4cm。
(四)数字的写法:对文本中出现的年月日、时刻、记数、计量要用阿拉伯数字记述。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数字或字母之间的拖号用一个半角字符。
(五)段落格式:首部与主文之间空一行。裁决书的案情、仲裁庭意见、裁决三部分分别冠以中文数字“一、二、三”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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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文本中不使用紧缩字体和变形字体,不对字体进行标注。文首部分每项排满一行另起一行时顶格打印。页面采用两端对齐。
(七)裁决书中的案情及仲裁庭意见部分,除每部分首次使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称谓时要冠以当事人的全称外,其余一律简称为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要混用和叠加使用;裁决部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一律用全称,不用简称。第三人或证据名称等用简称的,要于首次出现时标注并贯通全文,但在裁决主文中原则上不用简称。调解书、决定书主文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称谓、第三人或证据名称同前述。
(八)标点符号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最新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使用》。
(九)发给当事人(仲裁员)的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需加装统一印制的封套。
(十)大连仲裁委员会印章应当骑在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的制作日期中间,并应保持印章端正,不偏斜;“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印章加盖在年月日与秘书署名之间空行的左边;裁决书的作出时间以主任或主管主任签批的时间为准,该日期应用中文表示,例如“二○一一年八月一日”。注意:年份中的“○”不应采用阿拉伯数字“0”符号,而应在特殊符号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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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文书示范文本
(一)裁决书示范文本
大 连 仲 裁 委 员 会
裁 决 书
[XXXX]大仲字第XXX号
申 请 人:XXX公司 (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XXX字号业主;当事人是自然人包括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应写明自然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及工作单位) 。
住 所:X市X区X路X号(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的,应写为住 址:X市X区X路X号。如住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列经常居住地)。
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应列负责人):XXX,系该公司董事长或经理(标明职务)。
委托代理人:XXX,系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如系公民代理,应写明代理人姓名、性别、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还应当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是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代理人还应列项写明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被代理人的关系)。#p#分页标题#e#
被申 请 人:XXX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的,表述同前页申请人项)。 #
住 所:X市X区X路X号(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的,表述同前页住所地项)。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董事长或经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表述同前页法定代表人项)。
委托代理人:XXX,系XXX律师事务所律师(非律师代理的,表述同前页委托代理人项)。
大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根据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签订的《XXXXXX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双方当事人的XXXXXX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约定由三人(一人)组成仲裁庭,选定XXX为仲裁员,XXX为首席仲裁员;被申请人约定由一人成立仲裁庭,选定XXX为仲裁员;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共同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本委主任依法指定XXX为仲裁员,同时指定XXX为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人组成仲裁庭仲裁本案(本委主任依法指定XXX为仲裁员,成立仲裁庭仲裁本案)。仲裁庭于XXX年XXX月XXX日开庭,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X,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X出庭参加了仲裁(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送达或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仲裁,仲裁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仲裁终结。案情、仲裁庭意见及裁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