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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边坡与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房地产业、建筑业企业: #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边坡与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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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制定和论证 #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边坡与基坑工程(以下简称边坡与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提供支护设计方案、变形监测实施方案及质量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
1.支护设计方案内容应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结构选型和计算与验算、平面及立面布置、构造和排水、土方开挖回填、对变形监测的要求、并确定变形监测报警值等相关质量验收内容。 #
2.变形监测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边坡的水平位移、垂直位移;基坑工程的水平位移、竖向位移;基坑周边的建(构)筑物(基坑边缘以外2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重要道路、重要管线、重要文物的变形监测。
3.质量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风险因素分析、工程危险控制重点与难点、施工方法和主要施工工艺、基坑与周边环境安全保护要求、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方案、组织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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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边坡与基坑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边坡与基坑工程,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设计方案及相关规范要求,结合国土部门审查备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边坡与基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
1.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5m(含5m)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或虽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
2.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 #
(三)下列边坡与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专门论证,且应进行专项性地质勘查。专门论证主要内容应包括边坡、基坑支护设计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和边坡、基坑支护与房屋建筑相互间影响安全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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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质边坡高度超过15m,岩质边坡高度超过30m; #
2.土质边坡高度虽未超过15m,岩质边坡高度虽未超过30m,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划分边坡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边坡; #
3.土方基坑开挖深度超过10m(含10m);
4.采用新结构、新技术的一、二级边坡、基坑工程; #
5.边坡邻近有重要建(构)筑物或建筑物位于滑塌区范围内、地质条件复杂、破坏后果严重的边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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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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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开工前,必须具备经专家(专门)论证合格的边坡与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同时应具备边坡和基坑的变形监测实施方案。
(二)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相应等级的建筑边坡与基坑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任务。#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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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经房屋建筑设计单位认可或未提供有效的专门论证报告,严禁将房屋剪力墙兼做基坑、边坡支档结构功能使用。 #
(四)边坡与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设计资质。设计单位应依据单位资质从业范围和审查合格的边坡与基坑勘察报告及相关规范进行设计。 #
(五)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经专家评审及论证合格的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当现场施工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方案不符或出现异常时,应及时通报勘察和设计单位处理,有重大变更的须重新组织评审及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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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理单位针对工程特点,制定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监管施工各个环节的质量和安全。
(七)监测单位应根据相关规范和设计文件编制变形监测实施方案,并将监测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确认后实施。监测单位必须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竖向位移(垂直位移)、水平位移监测,每次监测完后及时出具监测成果报告。当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部门报告并加大监测频率。边坡与基坑工程施工完毕后,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委托方提交变形监测技术总结报告,作为竣工验收、备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