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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铜川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移实施细则——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移业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铜川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移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移业务。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移业务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资料;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应遵循依规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铜川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提取规定的条件下,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为两种情况:
(一)部分提取是指职工因住房消费或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严重困难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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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销户提取是指职工在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后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符合以下部分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签订购房合同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四)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上述条件(一)、(四)的职工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 职工符合以下销户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一年内未就业的;
(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合法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九条 有住房贷款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连续正常还贷一年以上,且提取时近一年贷款逾期累计不得超过三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
第十条 自住住房指职工本人拥有产权,且使用性质为居住的住房。购买、建造一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证明资料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封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或给他人作住房公积金担保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十二条 部分提取时,只能提取上年结转部分(每年6月30日结转),提取金额以千元为单位。
第十三条 销户提取时,职工可以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费用(含直系亲属提取额)。
第十五条 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还款期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借款人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当年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直至贷款结清为止。提前结清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提前结清金额。职工夫妇双方还贷期间累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贷款总额。#p#分页标题#e#
第十六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房租、物业管理费标准不高于当地平均标准),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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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
第四章 提取证明资料
第十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均需提供以下共性资料:
(一)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在中心网站下载,并加盖单位财务预留印鉴,以下简称《支取申请书》);
(三)本人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直系亲属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有效关系证明;委托他人办理(不含单位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应提供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属于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需提供第十八条(一)至(三)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及保障性住房的,需提供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不少于30%首付款收据的原件、复印件,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