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房管局http://www.whsfg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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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一条 为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包括城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苘山镇、汪疃镇,下同)范围内许可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进行预售,由预购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项。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监管部门”),对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监管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威海监管分局负责监督监管银行开展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
监管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实现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网络化监管。
各监管银行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与监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实现有关监管信息的即时传递,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第七条 预售人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专用账户名称、账号;监管项目位置、坐落、范围;监管资金总额、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及使用计划;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条件;监管期限;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条件等相关内容。
监管期限一般设定为自预售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商品房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完成后止。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预售人不得在监管账户外收存房价款。
商品房预售资金通过监管系统按套存入监管账户后,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网上备案。
预购人应当将购房款项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为预购人办理商品房购房贷款的商业银行应当将预购人的贷款款项及时足额存入监管账户。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控、重点监管的原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全程监控是指监管部门在监管期限内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督。 #
重点监管是指对完成工程项目建设所需预售资金进行重点监管。重点监管额度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2倍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监管部门根据工程预算书和中标通知书并参考同类地段、同一时段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综合确定。
重点监管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本工程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等工程建设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预售人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按照商品房建设项目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主体结构封顶、单体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四个节点使用。其中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25%;主体结构封顶,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45%;单体工程竣工,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70%;综合验收备案,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余额部分。
第十一条 监管账户资金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额监管。监管账户资金在优先保证下一节点基本资金需要的前提下,余额部分按施工进度使用。#p#分页标题#e#
监管账户资金超出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余额部分预售人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使用。 #
第十二条 预售人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应当提供由施工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预售人出具的进度证明。监管部门对上述证明应当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预售人应当按月向监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情况、销售情况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存入和支出对账单。
第十四条 预售项目已综合验收备案的,监管银行、预售人双方签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终止监管协议书》并报监管部门备案,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 预售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暂停其监管资金使用,并可按照有关规定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发现预售人有违规使用预售资金行为的,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审计资质的机构对项目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期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审计期间,预售人不得使用预售资金。
经审计预售人存在违规使用预售资金行为的,审计费用由预售人承担。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冻结或划扣监管资金的,监管银行应当说明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