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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政府网:
2014年天柱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丧葬活动,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的社会新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和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县殡葬管理所负责全县殡葬管理日常工作,县殡葬管理执法大队负责全县殡葬管理执法和监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村(居、社区)配备殡葬管理信息员,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的信息通报和联络。 #
县监察、司法、发改、公安、城管、工商、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环保、住建、规划、文体广电旅游、人社、民族宗教等部门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和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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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或本单位殡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及时研究和处理殡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落实县殡葬管理工作的目标责任事项。认真执行殡葬法规,负责本辖区或本单位殡葬管理的信息上报和联络工作。村(居)委会、社区应将殡葬管理纳入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的丧葬新风尚。 #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将殡葬管理工作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本辖区内科学规划殡仪服务站和公益性墓地建设,规范公民的丧事行为。公民要自觉遵守、执行殡葬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文明节俭办理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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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丧事活动管理
第七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改革土葬,逐步推行火葬。分步分区域实行集中治丧、遗体火化和集中安葬。
本县行政区域内均属于火葬区,火葬区内公民死亡后遗体必须实行火化,严禁遗体土葬、骨灰入棺土葬。 #
第八条 划定集中治丧区。县政府根据城市发展实际,分阶段分步骤划定集中治丧范围。集中治丧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含外来人员)办理丧事活动必须在殡仪馆进行。 #
禁止在县城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县域主要交通干线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设祭品、燃放鞭炮、抛撒和焚烧祭祀品、举办丧事活动。 #
县城外各乡镇所在地要规范集中办理丧事活动。集镇规划所在地及其它区域治丧活动要逐步进入殡仪服务站(所)或其它指定场所进行。
积极鼓励和支持集中治丧区以外的丧者进入殡仪馆治丧。
第九条 实行火葬区内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遗体的管理,须凭殡葬管理所开具的火化通知书方可放行死者遗体,除规定的殡仪专车外,其他任何车辆不得在医院接运遗体。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遗体外运。存放在太平间的遗体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在医院内设置悼念场所和进行悼念活动。 #
第十条 实施火葬区域内的人员(含外来人员)死亡后,死者亲属或原所在单位应从死者死亡之时起12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接运遗体。
遗体运至殡仪馆后,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借口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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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火化及骨灰寄存由殡仪服务机构承办。未经县民政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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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接运、火化正常死亡遗体,需提交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遗体、无名尸体,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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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患传染性疾病死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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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遗体在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保存期限不得超过3天,确须延长保存期限的,应经县民政部门批准。 #
第十四条 本县公民遗体火化后,骨灰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
(一)安葬在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 #
(二)存放在经营性骨灰塔或农村公益性骨灰堂; #
(三)安葬在乡镇规划的可葬区域(墓地); #
(四)树葬、撒散或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环保安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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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领取和发放,须凭《火化证》和骨灰存放手续或公墓入墓手续,或经县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处理方式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