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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卫生监督所网:www.gyswsjd.cn/

时间:2015-04-27 21:10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点击:
宁夏固原市卫生监督所网站http://www.gyswsjd.cn/: 固原市卫生局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病报告系统,加强职业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宁夏固原市卫生监督所网站http://www.gyswsjd.cn/:
固原市卫生局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病报告系统,加强职业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准确掌握全区职业病发病情况,消除职业病危害,有效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用人单位的职业病报告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依法从事职业病防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急性职业中毒和农药中毒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以下简称责任报告单位)。

第四条 职业病报告是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的组成部分,依托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以各类责任报告单位为基础,实行一次性网络报告,逐级审核、确认的分级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报告统计管理工作,制定相关计划,转发相关文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

第六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辖区内职业病责任报告单位的报告工作予以监督检查。

第七条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全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日常管理;检查、考核、评估网络报告系统运行情况;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全区的职业病报告情况,每年将汇总、分析情况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抄送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并反馈至各级基层卫生主管部门;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技术支持,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各责任报告单位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八条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市辖区内职业病网络报告工作的日常管理、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评价;督促并审核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上报信息;组织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定期开展漏报调查、相关质量控制与评价;每半年将本市职业病报告情况汇总分析后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抄送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完成上级交付的与报告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辖区内各责任报告单位的网络报告资格进行审批、备案,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分析和上报,定期开展质量控制和评价;定期组织漏报调查和质量评估;接受辖区不具备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送来的报告卡并代其报告;每季度将本县(区)职业病报告情况汇总分析后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抄送同级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条 各责任报告单位必须承担与审批范围内的工作内容进行报告,上报信息及时、准确,登记和存档规范、整齐,定期进行信息核对,查缺补漏,每季度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汇总信息;接受检查、监督和业务培训;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按照各类报告卡的时限要求,报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进行网络报告。

第三章 职业病报告内容

第十一条 全区职业病报告内容包括:法定职业病报告,报告范围以职业病目录为准,属于报告范围的职业病共10类115种;农药中毒报告,报告范围指在农业、林业等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或生活中误用各类农药而发生中毒者;有毒有害作业健康监护报告;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的监测报告。#p#分页标题#e#

第十二条 职业病网络报告卡根据内容分为6种,即:《尘肺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农药中毒报告卡》、《职业卫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卡》、《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卡》。

第十三条 尘肺病报告由依法承担尘肺病诊断的责任报告单位负责,辖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首次被诊断为尘肺病,或尘肺晋期病例由诊断单位负责报告,调出(入)本区的尘肺病患者和尘肺死亡者由用人单位填卡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其网络报告。

第十四条 职业病(除尘肺病和放射性疾病)报告由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责任报告单位负责,辖区用人单位发生的急性和慢性职业病的新诊病例有首诊单位负责报告,死亡病例由出具死亡证明的医疗机构负责报告,疑难转诊病例由确证单位进行报告。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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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鱼 查看详细资料 发送留言 加为好友 用户等级:高级会员 注册时间:1970-01-01 08:01 最后登录:2017-07-26 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