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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5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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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教育网:
黑龙江省民办助学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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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民办助学高等教育机构应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以工作规程形式确定决策人员组成、任期、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决策机构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二条 设置民办助学高等教育机构,须配备专职校长,且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遵循教育规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校长人选的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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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设置民办助学高等教育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开设专业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任课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
(二)专职教师应在20人以上;
(三)专职教师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不少于本校专职教师总数的30%;
(四)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2人。
第六条 设置的专业一般应在3个以上,有基本的办学规模。3年后,在校学生规模应达到800人以上,其中全日制学生规模应不少于500人。
第七条 设置民办助学高等教育机构须拥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一般应包括教室、图书室、实验室、行政用房和其它用房,其中文法财经类每生不低于8平方米,理工农医类每生不低于10平方米。
设置民办助学高等教育机构,须具有自有、独立校园和供学生#

第九条 申请举办民办助学高等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600万元。
申请举办民办助学高等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总资产不低于6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第十条 民办助学高等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助学高等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十一条 民办助学高等教育机构举办者的出资须经依法验资,并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第十二条 设置民办助学高等教育机构应有与建校、办学相适应的运转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运转资金应不少于200万元。
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民办助学高等教育机构,学校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名称应冠以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名称,并与学校的教育类别、办学层次及办学范围相适应。未经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与省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含义相同的字样。#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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