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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省教育考试院对2013年5月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面试)中所认定的违规考生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本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 0571-88907593。 #
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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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证号 课程 违规行为 处理依据 拟处理意见
33071312201639 小学语文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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