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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教育局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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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局机关、中小学、幼儿园、少年宫全体教职员工,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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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教育局所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制度,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
第三条 各单位在区教育局的指导下,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现行生育政策。要制定《校聘教师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每年与校聘教师签订《校聘教师计划生育责任书》,加强对校聘教师的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区教育局年初和学校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书》相关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以及性健康教育。各中学应制定系统的年度青春期教育计划,并把青春期教育列入学校年度教学计划。 #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逐步增加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资金和物质投入,为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提供保障,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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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提倡晚婚。比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凡达到法定年龄申请结婚的教职工,必须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正常婚假3天,晚婚者增加婚假15天(节假日计算在内)。婚假不计考勤,但必须经过批准。超假作旷工处理。由于单位原因未享受正常婚假的教职工,所在单位应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安排补休。
第八条 提倡晚育。已婚女教工比法定婚龄推迟4年以上初育者(按计划生育第1个子女)为晚育。女教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增加产假3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教工护理假为10天。 #
第九条 哺乳时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每天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
第十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单位均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于每年春季开学初与区教育局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严格履行相应职责。教育局每年对各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年终综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不达标的,该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参与任何评比与表彰。 #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计生干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纳入评先选优和教职工年度考核,实行教职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机制,认真开展宣传教育、政策咨询、信息管理、药具发放等工作。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育龄人群信息管理档案,坚持每季度末上报计生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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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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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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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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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依法结婚后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开具《初婚未育证明》,持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到教育局工会开具《婚育情况证明》,经审核后,方可到所在街道申领生殖健康服务证。#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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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全系统蒙古族教师,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教师,提倡优生,适当少生。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其他少数民族教师,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再婚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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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
(二)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判随原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再婚前一方丧偶,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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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再婚夫妻,其生育除适用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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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
(二)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
夫妻一方曾以再婚为由已批准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不再适用前两款规定。 #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
第十八条 凡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教职工,应当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教育局登记备案后,由青山区人口计生局批准发给《生育证》后方可生育。申请需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