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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经查,本溪经济开发区富邦涂料有限公司等33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未按规定到我局参加2011年度检验,我局责令限期办理年检后,上述企业逾期仍未参加2011年度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八十五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参加2011年度检验的违法行为,我局据此立案,并在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上述企业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于2013年3月5日做出本工商开处字[2013]1号处罚决定,吊销上述企业营业执照,现予以公告。 #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属于非公司类企业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后六十日内向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公司类企业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本溪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限上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公告送达之日起依法在规范期限内,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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