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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甘政发〔2014〕12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公开发布,可登录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查阅)要求,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切实做好我省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策内涵
税收等优惠政策是指地方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的优惠政策。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就是要通过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统一,减少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切实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通知》统一了税收政策的制定权限,对非税等收入的管理以及财政支出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一)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税政管理权限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关于税收政策的规定,除依据国务院文件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
(二)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三)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坚决取消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逐步规范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
二、认真开展专项清理工作
按照摸底梳理、报送清理方案和清理情况、组织验收、审核汇总的程序,对各地各部门已经制订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
(一)摸底梳理(2015年1月15日前)。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财政支出等优惠政策,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 #
(二)报送清理方案和清理情况(2015年1月20日前)。
各地各部门要对摸底梳理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提出清理方案,并将清理情况及时报告省财政厅。清理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各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载体、具体内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对其是否违规的判定意见、清理意见等。其中:对违规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律由本级政府发文停止执行并反映在清理意见中。清理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重大意义的认识;二是2014年本部门、本市州税收等优惠政策基本情况;三是专项清理的具体部署、典型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四是专项清理工作成果;五是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安排或进展;六是建议保留的优惠政策具体情况说明。
省直部门的清理方案和清理情况要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审定后于2015年1月15日前报送至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要将所辖地区内的清理方案和清理情况于2015年1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p#分页标题#e#
(三)组织验收(2015年3月15日前)。
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州报送的清理方案,对清理情况进行验收,2015年3月15日前完成。各市州政府负责组织对所辖县市区进行验收,并将验收工作部署和典型做法等情况于3月1日前报至省财政厅。 #
(四)审核汇总(2015年3月底前)。
省级各部门的清理方案由省财政厅于2015年2月28日前审核汇总后,经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部门联席会议审定后报省政府。其中:对违规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统一由省政府发文废止。各市州的清理方案、清理情况和验收情况以及全省清理情况和验收情况,由省财政厅于2015年3月20日前审核汇总并经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部门联席会议审定后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