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适用依据的请示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适用根据的请示》(冀建建市函〔2023〕103号)回函。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
一、关于二级建造师注册 #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机制暂行规定〉的通告》(人发〔2002〕111号)第十五条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委颁授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九条规定,“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经理部委负责受理和审批2023年广西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经理部委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因此,二级建造师应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 #
二、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 #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方法〉(试行)的通告》(建市〔2008〕48号)第六条规定,通过考评认定或出席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2023年广西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可在全省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为此,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全省范围内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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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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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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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