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高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告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委: #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职业技能提高行动推行方案(2023—2023年)》(苏政办发〔2023〕71号)2024江苏人力资源管理师证培训,深入推行职业技能提高行动,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高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告》(人社厅发〔2023〕117号)精神,现就逐步明晰职业技能提高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一、专账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新政 #
(一)企业员工轮训 #
1.各种企业员工出席岗前轮训、安全技能轮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岗轮训、岗位技能提高轮训(含短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轮训、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高轮训)、转岗退伍轮训、脱产轮训,出席线上技能轮训、通用职业素养等综合性轮训,出席高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轮训,出席“江苏省百万技能人才技能大赛岗位比武活动”(以下简称百万比武活动)目录内大赛,按规定予以职业轮训补助。企业组织一线在职员工出席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短缺人才海外轮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轮训补助。上述轮训补助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它成本。 #
2.企业在职员工(含实习期)出席企业新型学徒制轮训的,按规定予以企业职业轮训补助。 #
3.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帮扶工厂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外地贫苦劳动力、我省建卡立卡低收入农民和城乡五保户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并举行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举行以工代训的,予以一定年限的职业轮训补助,最长不少于6个月。在新冠肝炎灾情防范其间,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坚持生产并对新入职或转岗一线员工举办以工代训的,可按规定予以不少于2个月的一次性以工代训轮训补助。以工代训补助与新聘用人员岗前轮训补助不可重复享受。
4.大力支持受经济影响困难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举办就业技能轮训、岗位技能提高轮训和转岗退伍轮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轮训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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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轮训和创业轮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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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建卡立卡低收入农民家庭孙辈和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大学结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待业人员和转岗员工、退役军官、残疾人和城乡五保户对象中的劳动力举办免费职业技能轮训。对出席经济薄弱村创业致富带头人轮训的,按规定予以职业轮训补助。对建卡立卡低收入农民和城乡五保户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五保户家庭学员,在轮训其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贴资金同时给与生活费(含交通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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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业年度大学结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学结业生(含技师分院)出席职业技能轮训和创业轮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轮训补助。 #
3.村民出席新型职业村民培植安装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养增强和职业村民技能轮训等,按规定予以职业轮训补助。 #
(三)项目制轮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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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举办轮训或则轮训机构举办项目制轮训的,可先行发放不低于50%的轮训补助资金。
(四)补助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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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口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出席轮训后取得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江苏省百万比武活动技能大赛考评合格证等,下同)的,按规定予以职业轮训补助,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少于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百万比武活动技能大赛轮训补助不得与通过大赛晋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荣获的轮训补助重复享受。 #
2.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别并取得证书(不含轮训合格证书、江苏省百万比武活动技能大赛考评合格证)的参训人员,按规定予以职业技能鉴别补助。 #
3.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财政部委可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则和补助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职业轮训和鉴别补助标准2024江苏人力资源管理师证培训,并适当增加通用职业素养、求职能力等综合性轮训、创业轮训、新产业新职业新技能轮训、农民工相应职业(工种)技能轮训和技能纯度高、实训耗材量大的培训项目补助标准;适当减少培养费用高和急需短缺职业(工种)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轮训补助标准,其中,减少以技师和初级技师为培养目标的学徒制轮训补助标准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适当增加列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目录的职业技能鉴别项目补助标准。 #
4.对确有就业能力和轮训需求、未足额发放养老金的人员(年纪不设上限)出席职业技能轮训并取得证书的,按规定予以相关补助。 #
二、补贴资金申请 #
轮训补助资金的申请可参照就业补贴资金中职业轮训补助申请的程序和要求执行,有专项管理规定的按专项管理要求执行。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个人不得就同一个轮训项目重复领取轮训补助。所有轮训补助相关信息均应列入轮训补助实名制管理系统。 #
(一)申请程序 #
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自行组织举行本企业员工轮训或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轮训机构举办本企业员工轮训的,由企业或企业委托轮训机构按要求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进行轮训项目申请备案和补助资金申请,参训员工个人不得申请。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企业出席技能轮训并由用工企业申请补助。
本行政区域内的轮训机构组织举行在其服务资质范围内的职业轮训(不包括接受企业委托举办的轮训),按要求向轮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进行轮训项目申请备案。对出席轮训的符合免费职业技能轮训条件的就业重点群体人员,个人不退还轮训成本,由承当轮训任务的轮训机构按要求向轮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申请轮训补助,并代为申请生活费补助;对出席轮训的需缴付轮训成本的参训人员,劳动者个人可以向户口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申请轮训补助,也可委托承当轮训任务的轮训机构向轮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代为申请。 #
项目制轮训补助由承当轮训的企业或轮训机构按程序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申请。企业新型学徒制轮训补助办理程序按《江苏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推行方案》(苏人社发〔2023〕177号)执行。百万比武活动技能大赛轮训补助,由参赛员工个人向工作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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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
企业或轮训机构申请轮训补助时,应递交申请表(各地自制、下同)、参训人员基原本份类证明打印件和花表册、证书打印件(网上能联网查询的不需提供、下同)、培训过程证明材料等资料;企业委托轮训机构轮训的,还需提供轮训机构信息等资料;轮训机构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代领合同等。劳动者个人申请的,应递交申请表、基原本份类证明打印件和证书打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地税收据或非税收入交费汇票(百万比武活动技能大赛补助除外)等资料。详细所需材料由各地确定。 #
(三)资金筹措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收到轮训补助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完成初审,并按要求进行补助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助对象名称和补助总额。公示无异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向同级财政部委申请发放资金,财政部委按规定直接或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将补助资金拨入企业、培训机构或劳动者个人帐户。
职业技能鉴别补助申请和资金筹措方法由各地自行拟定。
三、资金管理 #
(一)各地要按照本文件精神,拟定颁布本地区的专账资金管理使用条例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职业技能提高行动其间,各地要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高行动专账资金举办各种职业技能轮训。市级以上政府可对有关部委各种轮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避免出现同一补助项目多渠道重复领取现象。 #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要推行补助初审领取工作机制以及补助资金拨付清册;落实“放管服”改革,实施补助网上报送初审、联网核实和信息共享,精简补助证明材料,优化补助领取步骤;加强信息公开力度,通过部委网站等向社会公开专账资金使用状况,主动接受审计等部委的检测和社会监督。各地应于每年12月末前向上级经理部委申报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报告。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要强化专账资金使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测,加强对推行轮训的企业、机构的管理。企业、培训机构以及劳动者办理补助资金时,应填写职业技能提高行动专账资金报送信用承诺书。项目制轮训在资金申请后2个月内未按计划举行轮训或先行发放的资金多于实际应发放资金的,应给予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给予追缴。对以虚假轮训等侵吞、套取专账资金的,依法依规给予惩处。 #
四、其他事项 #
(一)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要按照本地实际,制订公布政府补助轮训项目和职业(工种)目录,并依照当地急需短缺职业(工种)等状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鼓励各地开发并推行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的特色轮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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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地要强化廉洁风险防范,严厉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对徇私假账、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后果和不利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工作人员存在教唆机构骗取侵吞补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按照相应法律法规严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轮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分辨不怜悯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
(三)本通告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职业技能提高行动结束。职业技能提高行动施行以来至本通告印发其间已举办的职业技能轮训,符合本通告相关规定且未领到相应补助的,可采取补报送形式办理补助。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
2023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