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改注册安全工程师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署令第11号,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署令第63号更改,自2013年8月29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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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强化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依法执业,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规定。 #
第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则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依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图章的人员。 #
第四条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必须严苛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违背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署(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署)对全省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推行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经理部委(以下简称部委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推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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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委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推行监督管理。 #
县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委也称县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矿山安全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推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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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矿山、非矿山煤矿、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2023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系统,必须根据不超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列搭载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起码搭载1名。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搭载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或则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抽调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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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必须根据不超过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列搭载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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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俗称录用单位)必须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出席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第二章注册 #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图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
第八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有下述条件: #
(一)取得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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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则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第九条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推行分类注册,注册类型包括: #
(一)矿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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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矿山煤矿安全; #
(三)建筑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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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险物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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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安全。 #
第十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根据下述程序申领: #
(一)申请人向录用单位提出申请,录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申报部委、省级注册机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安全监管总署认可,可以将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安全监管总署;申请人和录用单位应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二)部委、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必须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示书面收据;申请材料不齐备或则不符合要求,必须当场或则在5欧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还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部委、省级注册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欧盘将初步核实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申报安全监管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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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监管总署自收到部委、省级注册机构以及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申报的材料之日起20欧盘完成复审并做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欧盘,颁授执业证和执业图章,并在公众媒体上给予公告;不予注册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初始注册必须递交下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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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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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资格证书(打印件); #
(三)申请人与录用单位签署的劳动协议或则录用文件(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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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人有效身分护照或则身分证明(打印件)。 #
第十二条申请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
(一)不具备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造假行为的;
(三)同时在两个或则两个以上录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
(四)安全监管总署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估算。 #
注册有效届满还要沿袭注册的,申请人必须在有效届满30近日,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必须在有效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沿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沿袭。
申请沿袭注册,必须递交下述材料: #
(一)注册申请表; #
(二)申请人执业证; #
(三)申请人与录用单位签署的劳动协议或则录用文件(打印件);
(四)录用单位开具的申请人执业其间履职状况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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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必须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代办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沿袭原注册有效期。 #
申请变更注册,必须递交下述材料: #
(一)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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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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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人与原录用单位协议到期或开除证明(打印件); #
(四)申请人与新录用单位签署的劳动协议或则录用文件(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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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在申领变更注册手续期间不得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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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必须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图章颁授机关;再次具有条件的,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申请再次注册或则变更注册:
(一)注册有效届满未沿袭注册的; #
(二)录用单位被注销营业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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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录用单位被注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
(四)与录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
第十六条执业证颁授机关发觉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必须将执业证和执业图章收回,并代办吊销注册手续:
(一)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遭到民事罚款的; #
(二)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再次注册或则变更注册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章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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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检测; #
(三)安全评价或则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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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检查检测; #
(五)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六)安全生产教育和轮训;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必须由录用单位指派,并根据注册类型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示的各类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图章。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下述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参与并达成意见: #
(一)制订安全生产规章机制、安全技术操作细则和作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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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查车祸隐患,拟定整改方案和安全举措; #
(三)起草从业人员安全轮训计划; #
(四)采用和领取劳动防护用具; #
(五)生产安全车祸调查; #
(六)起草重大危险源测试、评估、监控举措和应急搜救预案;
(七)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
第二十条录用单位应该为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构建执业活动档案,并保证档案内容的真实性。 #
第四章权力和义务 #
第二十一条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享有下述权力:
(一)使用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称呼; #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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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执业中发觉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
(四)出席继续教育; #
(五)使用本人的执业证和执业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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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荣获相应的劳动酬劳; #
(七)对侵害本人权力的行为进行申述;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
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必须履行下述义务: #
(一)保证执业活动的品质,承当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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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升执业水准; #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所产生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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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六)不得租赁、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图章; #
(七)不得同时在两个或则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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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根据注册类型分类进行。
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在每位注册周期内必须出席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超过48学时。 #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由部委、省级注册机构根据统一制订的大纲组织推行。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可以由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组织推行。 #
继续教育必须由具有安全轮训条件的机构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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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矿山安全、非矿山煤矿安全、危险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他安全类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署组织起草;建筑施工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经理部委组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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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委、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经理部委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申请注册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颁授执业证和执业图章。 #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管总署对准予注册以及吊销注册、撤销注册、吊销执业证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二十八条对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委、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经理部委必须进行监督检测。 #
第七章罚则 #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委、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则有关经理部委发觉申请人、聘用单位隐瞒有关状况或则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应该不予受理或则不予注册;申请人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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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未经注册私自以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委、有关经理部委或则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勒令其停止非法活动,扣押非法所得,并处三亿元以下的罚单;导致损失的,依法承当索赔责任。 #
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取得执业证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委、有关经理部委或则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亿元以下的罚金;由执业证颁授机关撤消其注册,当事人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有下述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委、有关经理部委或则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亿元以下的罚金;由执业证颁授机关注销其执业证,当事人十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注册;导致损失的,依法承当索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
(一)允许别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学费的; #
(三)租赁、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图章的;
(四)泄露执业过程中必须保守的秘密并导致严重后果的;
(五)运用执业之便,挪用、索贿、受贿或则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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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七)超过执业范围或则录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
第三十三条在注册工作中2023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系统,工作人员有下述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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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用职务之便,索要或则收受别人赃物或则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
(二)对发觉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的。 #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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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获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法籍人员及台湾非常行政区、澳门非常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推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发布的《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注册管理方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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