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平台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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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登录并收藏本网站。 今后每个老师都会经常使用它。 教师可以熟悉这个网站,方便以后的操作。 #
2、每位教师账号为:xs+继续教育学生注册号(7位),密码为身份证后6位(具体参见学校服务器或教学部教师信息表)。 登录成功后,请及时修改网页右上角的密码。 将鼠标移到窗口右上角的用户名上。 将弹出“更改密码”按钮。 点击进入“用户密码修改”窗口。 同时,要求每位老师检查其个人信息。 一定要仔细核对每一栏,特别是身份证、手机号、邮箱号等,能补充的尽量填写完整。 黑色选项可以自行修改。 如果灰色选项有任何错误,请立即联系中心小学。 联系吴立峰老师。 #
3、具体时间安排:(注意暑假期间老师一定要按时选课,否则会影响老师的切身利益。具体选课操作需要后期集体培训) #
7 月 4 日至 30 日
教师自主选课及学校评审 #
7月1日至3日
打开选课窗口,供教师浏览培训项目菜单
各中小学、全体教师、平台管理员 #
各教育局、培训机构 #
7 月 4 日至 13 日 #
教师第一轮选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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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中小学教师及培训平台管理员 #
各教育局、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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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10 日至 16 日 #
校长审核第一轮选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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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长及相关人员
所有中小学 #
7 月 17 日至 19 日 #
培训机构验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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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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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教师培训机构 #
7 月 20 日至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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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第二轮选课
全体中小学教师及培训平台管理员 #
各教育局、培训机构 #
7 月 22 日至 25 日
校长评审第二轮选课
中小学校长及相关人员 #
所有中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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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26 日至 30 日 #
培训机构验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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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相关人员 #
相关教师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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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师字[2023]71-2023-0003号 #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教师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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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教师专业发展和培训体系改革,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意见》(师发[2012]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2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26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通知》(浙师发[2014]41号)等文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行学分制管理,是对我省现行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完善。 旨在遵循教师专业成长规律,以分层分类培训思想为指导,保障教师有选择权,提高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
各地、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学分制管理对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复杂性,高度重视,统筹谋划,按照学分制要求, 《办法》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必要的实施细节。 要广泛开展《办法》学习宣传培训工作,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干部、中小学校长和教师、教师培训机构人员认真学习、充分领会《办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明确《办法》的执行方法和操作方法,提高正确执行《办法》的能力和水平。 各相关院校和教师培训机构要转变培训理念,按照《办法》要求,有针对性、循序渐进、分层分类地设计和制定培训项目,确保教师学分制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实施培训。 #
《办法》实施过程中,各地各单位如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我系师范教育办公室。 #
浙江省教育厅 #
5月10日 #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一条 为提高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育部教师司关于开展教师培训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教师职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试行)》(以下根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精神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平台,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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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全日制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的专职教师和学校(园)校长。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 教师参加有资格的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中小学组织的校本培训以及学历提高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以及相应学校认可的教师培训和教学支持活动所获得的学分。教育行政部门转让的学分纳入本条例的管理范围。 参加未经条件审查的优质专业培训机构培训的教师也可纳入本办法范围,但须事先取得所在学校的同意。 #
第二章 学分数量要求 #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五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累计获得的培训学分不得低于360学分。 教师可以自行安排学习进度,但每年获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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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聘任教师在试用期内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分的新教师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80学分。 新教师培训学分不包含在教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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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校(校区)主任必须参加不少于300学分的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分。 新任学校(园区)校长资格培训学分的50%可纳入教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 #
第五条 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可以通过自主选课、强制培训、校本培训、其他形式转换等四种方式获得。其中,自主选课是教师通过《浙江省职业发展培训计划》自主选课的培训。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培训管理平台”); 强制性培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必须参加的具体项目培训; 校本培训 根据中小学教师队伍的要求和发展需要,组织实施的培训活动; 其他形式转化为教师学历提升、参加教学科研活动、教师培训和教学保障工作等,以及教师提前报经学校同意后选择参加高质量、有特色的培训未经附条件审查的专业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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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用结构要求 #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教师专业成长规则,中小学教师类别分为: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中学教师、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培训级别分为:初级培训、中级培训、高级培训; 培养维度分为: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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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教师在一个周期内参加各类自主选课和强制培训不少于240学分,其中自主选课一般不少于190学分; 教师必须参加至少一次集中培训,基础学分达到90分以上; 校本培训一般为120学分; 其他转换形式中,教学科研活动的转换学分一般纳入校本培训学分管理范围。 学历提升、参加海外教学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特级正职教师参加教师培训等均可转换学分。 纳入校本培训学分管理范围,也可纳入自主选课范围(必修必修学分除外); 经审核认可的学分纳入自主选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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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幼儿园教师分级培训学分结构指南》、《小学教师分级培训学分结构指南》、《中学教师分级培训学分结构指南》(见附件)具体而言,以下简称《学分结构指导意见》)对每个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参加培训提出了指导性要求。 教师一般应在学校、幼儿园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其层次、类别、教学科目,遵循《学分结构指南》推荐的培养维度和领域学分要求。 ,选择参加培训。 参加培训的教师如选择接受跨层次、跨类别、跨学科、跨培训维度或实地项目培训,须事先征得所在学校同意。 #
第九条 教师培训根据学习方式分为必修课、有限选修课和选修课三类。 必修学分是指教师在周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项目)所获得的学分; 限制选修学分是指教师根据其专业发展阶段、类别和教学科目选修限制领域课程(项目)所获得的学分; 选修学分是教师根据自身专业发展需要自主选择的领域和课程(项目)所获得的学分。
第十条 《学分结构指引》是对一定时期内教师培训学分结构的具体规定。 一般每五年修订一次,但期间可根据教育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进行微调。 #
第四章 学分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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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培训学分是教师参加培训学习质量和数量的综合计量单位: #
培训学分=时间学分?课程(项目)系数?考核分数系数 #
时间学分 = 基本学分 - 留下转换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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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学分根据培训时间进行折算,根据课程(项目)性质和教师培训考核结果对课程(项目)系数和考核分值系数赋予不同的值。
第十二条 基础学分和休假折算学分根据培训课程(项目)的实施时间确定。 一般每1学时计1学分,每天培训时间不得超过8学时。 休假折算学分一般为每1课时1学分。 教师请假参加培训的有关规定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
第十三条 课程(项目)系数的确定,应当参照表1推荐不同级别、不同性质的课程(项目)系数,并报相应培训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本表未列出的类别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平台,由各地规定。 #
表1 不同级别、不同性质课程(项目)的系数规定 #
课程(项目)类别 推荐课程(项目)系数 #
级别类别 省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强制培训 1.0?1.3
区市骨干教师强制培训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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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骨干教师强制培训1.0?1.1 #
自然类普通自选课1.0 #
职业道德和法规 1.2 #
《学分结构指南》中的“其他”领域课程 0.5~0.8
在线培训 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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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实践0.35 #
第十四条 考核评分系数的确定。 教师培训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应的考核得分系数分别为1.2、1.0、0.0。 #
第十五条 课程(项目)系数实行等级认定制度。 培训课程(项目)仅限于本行政区域范围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认定; 跨县(市、区)的,由区、市教育局负责; 跨区、市的,由省教育部门负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查教师培训课程(项目)时,必须首先确定培训学时和课程(项目)系数(或基本学分),并在教师选课时公布。 #
第十六条 教师参加各类培训和学分转换按照最高限额计算。 自主选课、强制培训根据实际情况计算,但一个项目最多计算180学分; 在线培训最高学分为50学分; 企业实习最高学分按120学分计算; 参加“其他”领域的课程(项目)最多可获得 30 个学分。 校本培训一般最多可达 120 学分。 学校自修质量高,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最多可计150学分。 同时,自主选课或强制培训的学分要求也相应降低。 特级正职教师、省级名师工作室主持人等承担的教师培训任务所折算的学分,每年最多可计算36个学分; 参加学业提高教育并获得学历文凭后,最多可计算180个学分(不可跨周期)。 具体标识规则由各地制定。 #
第十七条 教师参加县外志愿支教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按照每年120学分的标准计算。 该学分不影响教师回到原单位后参加培训的权利。 授课结束后,老师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其他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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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培训考核与质量控制 #
第十八条 各类培训课程(项目)和活动必须制定详细的考核标准和可操作的实施办法,并将参与情况、培训纪律、作业完成情况、实际培训效果等纳入考核标准。 定性与定量、考核与考核、时间投入与实际结果相结合,才能真实反映受训教师的学习态度、能力标准状况和实际提高效果。 #
第十九条 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考核。 自主选课和强制培训由实施培训的机构或部门负责; 校本培训由教师所在学校负责; 教学科研活动由教学科研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园区)配合; 在企业实习是学校的责任和企业的共同责任。 组织相关工作的部门、机构和学校共同负责师资培训和教学保障工作。 #
第二十条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优秀比例不超过25%。 #
第二十一条 参加教师完成培训学习任务并考核合格,方可获得培训学分。 #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每年、每个周期获得的培训学分和结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的教师培训考核视为合格。
第六章 学分登记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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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信息化管理,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通过“培训管理平台”进行登记、确定和管理。 #
第二十四条 教师培训学分的登记、确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
对于各培训机构实施的培训课程(项目),培训机构负责在课程(项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参训教师的培训时数和考核结果录入培训管理平台。 #
对于自主选课、强制培训等,只需培训机构、中小学及相关部门将参训教师的实际培训时数和考核结果录入培训管理平台,平台就会自动跟课(经教育行政部门事先审核认可的系数和考核分数系数折算为教师培训学分,按最高学分计入定期培训学分。 #
校本培训折算的学分及其他形式转移的学分,由教师所在中小学录入培训管理平台,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工作转换的学分,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培训。 管理平台。 #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权对辖区内的教师培训机构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的登记、审核和确定工作进行具体管理。 信用登记期限为每年8月31日前。 #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指导和监督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政策以及全省培训的管理和实施。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教师负责。 在培训学分制管理的具体实施上,中小学校负责本校教师的选课指导、校本培训的实施和管理,以及涉及学分转移的培训和活动的管理。自己学校的老师。 各类教师培训机构要研究中小学教师专业成长规律,根据教师类别、办学阶段、培训层次、维度、领域,系统开发递进式培训课程。 #
第二十六条 建立教师培训工作分级考核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教师专业发展和培训纳入相关工作考核指标,将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纳入学校发展评价指标。 学校应当将教师参加培训情况作为教师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晋升、考核、奖励和定期注册教师资格的必要条件。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主要规定了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学分要求。 其他未明确的管理要求,按照《若干规定》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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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各类中小学(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培训学分结构要求指引另行制定,学分制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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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中小学教学科研人员和教师培训机构在职专职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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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幼儿园教师分级培训学分结构指南
2.小??学教师分级培训学分结构指南 #
3.中学教师分级培训学分结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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