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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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所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1、《生产性烟尘作业害处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热水作业;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五级以上的低温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五级以上的高温作业。7、《体力劳动硬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硬度作业。8、矿井下及煤矿地面采石作业;9、森林业中的代木、流放及守林作业;10、工作场所中接触放射性及守林作业;11、有可燃易爆、化学性灼伤和热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12、地质钻探和资源勘查的野外作业;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天少于二十公斤202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202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间断负重每天少于二十五公斤的作业;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16、工作中还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逼迫体位和动作速率每分钟小于五十次的流水作业;17、锅炉司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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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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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煤矿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硬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该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