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入学与注册的细则

(2006年6月6日第614次院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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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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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全日制、夜校、函授、远程(网络)教育的学生。 #
第二章 学制和学制
第三条 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分制,学生在规定期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申请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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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本专科、专科生最短修业年限为2年,高中本科生修业年限为4年;本专科、专科生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高中本科生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具体修业年限在此范围内根据不同的修业形式确定;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凡被北京大学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须持《北京大学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提前向录取的有关成人教育院(部、中心)、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公请假须凭工作单位或乡镇证明,因病请假须凭医院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逾期不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但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除外。 #
第六条 新生入学时经初审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办理入学手续。 #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须保证其姓名、出生日期与全国成人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录取名单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一致,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 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录取的新生入学后,继续教育部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复审。通过网络教育录取的学生复审由网络学院负责,复审结果报继续教育部。复审合格者,方可取得北京大学正式学籍;复审不合格者,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
已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招生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行为,立即取消学籍;毕业后再发现的,取消其学籍、学位。情节严重的,将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八条 新生因患病或者工作需要,不能在入学当年到校学习的,经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向有关成人教育学院(部、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录取的有关成人教育学院(部、中心)批准并经继续教育部审核同意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逾期无故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重新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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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类成人学生每学期开学时,须按学校规定持学生证按时到学校、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书面请假延期办理注册手续。应当缴纳学费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请假两周以上仍未办理注册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校将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但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除外。 #
第四章 选修课程 #
第十条 新生报到时必须认真了解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内容、要求和教学进度。 #
第十一条 每学期末,教学单位公布下一学期教学实施方案,供学生选课。学生可选择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同的不同年级、不同学制、不同层次的课程(本科生不得选择专科课程),但须经教学单位负责人和课程承办单位同意,并遵守课程承办单位的有关规定。 #
第十二条 学生若课程考核不合格,则不予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必修课程必须重修;选修课程可以重修或以符合教学计划要求的其他课程代替。若不具备重修条件,学生可申请自修该课程并参加重考。
学生可以申请重修已通过但成绩不及格的课程。
第十三条 兼读制学生每学期选修课程数一般不超过6门课程或24个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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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学生选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1)所选课程的授课时间与考试时间不得冲突; #
(ii) 如果您希望参加的课程有任何先决条件,您必须在参加该课程之前完成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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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充分考虑自身的学习条件,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所修课程。
学生选课后,如需退课或加课,可于每学期第四周前办理。学生未退课而未参加课程考试,视为缺课;未选修课程而参加课程考试,其成绩不予计算,亦不获学分。 #
第十五条 学生所修学分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时,其超过部分应当如实记为选修课学分。 #
第五章 课程豁免
第十六条 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须提交有效成绩单或证书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包括国民教育系列普通教育或成人教育专科以上成绩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证明、北京市成人本科英语水平测试证书、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成绩、全国公共英语考试(PETS)证书、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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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豁免的学生原课程考试成绩须达75分或以上,并持有合格或以上的证书,且两项成绩均须在申请豁免前6年内取得。 #
第十七条 凡持有国民教育系列普通教育、成人教育专科以上成绩单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证明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哲学、政治经济学、邓小平理论、高等数学等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其教学内容和学时与北京大学教学计划相当。 #
第十八条 具有英语、计算机专业、哲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国家教育学位证书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修北京大学非同一专业专科本科相应的公共基础课。 #
第十九条 持有北京市成人本科英语水平测试合格证书、全国大学英语四级以上成绩合格证书或全国公共英语考试(PETS)四级以上成绩合格证书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修专科、本科的公共英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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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全国公共英语考试(PETS)三级证书者,可申请免修学院公共英语课程。 #
第二十条 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以上证书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修非计算机专业专科、本科的计算机应用基础公共课程。 #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免修课程的总学分不得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所需总学分的三分之一。 #
第二十二条 免考的课程,在研究生成绩单成绩栏中应当标注“免考”。 #
持有北京大学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处出具的学历教育课程考试成绩单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与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原考试成绩将记录在研究生成绩单上。
本科生免修的课程将不会计入申请学位时的总平均成绩。 #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免修课程,须于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向所在学院、系、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书、成绩单、结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对在京学生和在京外学生,学院、系管理人员、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管理人员负责审核证书、成绩单原件的真实性,并在与原件严格一致的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经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学院、系在《免修课程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证书、成绩单复印件一并报继续教育处审批。 #
第六章 出勤与休假 #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参加课堂授课、考试、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学生因故不能参加,须提前请假。无故缺席或未经批准请假的,按旷课处理。 #
学生请病假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如有特殊原因需请假的,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全日制学习的学生请假须在24小时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超过24小时的请假须由院系主任批准;非全日制学习(夜校、函授、远程教育)的学生须由院系、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负责人批准,并将请假原因、时间报院系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论因病或其他原因缺课,缺课时间超过该课程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一,一般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须重修该课程。特殊情况须事先报经所在学院或系批准。
第七章 课程评估与成绩记录 #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自行选择的课程的考试或测验。 #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等,核心专业课程应采用闭卷笔试,其他课程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报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 #
所有考试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评分,60分为及格,并授予该课程学分。考试课程的成绩通常记录为“及格”或“不及格”。 #
学生的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80%。
第二十八条 学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和《北京大学成人教育考试规则》。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按照《北京大学成人教育课程考试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在考试前向教学部门申请缓考。未经请假或者未经批准请假而不能参加考试的,按旷课处理。 #
第三十条 学生因课程考试不及格、缺课、取消考试成绩、作弊等原因,未取得学分的,须重修;实验课、计算机课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的学生,须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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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课程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学单位批准,并在教学单位安排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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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第一考试网,遵守公民道德,遵守《北京大学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等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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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按照《北京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和《北京大学成人教育考核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
纪律处分共设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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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变更专业、学习形式、学校、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 #
第三十四条 取得正式学籍的各类成人学生,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完成所录取的专业学习,原则上不得转专业,特别是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本科专科生和高中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学生。其他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
1. 如果你在某个领域有特殊的技能,那么改变专业会帮助你更好地利用你的技能;? #
2.学生入学后,因疾病或者身体缺陷无法在原专业学习,但可以在本校学习其他专业的;
3.委托培养单位要求学生转学其他专业; #
4.确实存在特殊困难或个人不能控制的原因,无法转专业继续学习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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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正在接受夜间、函授或远程教育学习的学生,因工作或户口迁移等原因调动到其他地点,且所在地区有北京大学函授站或远程教育中心而非原就读的北京大学函授站或远程教育中心的。 #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考虑转专业: #
1.低水平专业申请者申请转入高水平专业; #
2.委托培训或者针对性培训(符合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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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级不同学科之间专业调整,转出专业学生入学考试成绩未达到转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的; #
4. 已毕业专科生北京大学网络教育,申请插班至附加入学考试科目以外的专业; #
5.艺术类考生录取后可申请转入非艺术专业;非文理科专业、文史类考生可申请转入理工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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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已修完远程教育自考课程,申请转入非远程教育专业的学生; #
7.已达到辍学程度者。 #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程序 #
1. 转专业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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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生转专业的具体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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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应先向所在学院(部、中心)索取继续教育处印发的《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及学习表》,如实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本部学生应直接向所在学院(部、中心)提交,函授、远程教育学生应向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提交,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
(2)成人教育负责人收到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签署意见并报继续教育处学位教育办公室审核,报继续教育处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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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继续教育处处长批准后,学业教育处为转专业的学生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相关书面通知学生、相关学院(部、中心)、函授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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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学生在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转专业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不得再申请转回原专业。 #
第三十七条 成人教育形式包括:夜校、函授、脱产教育、网络教育等。取得正式学籍的各类成人学生,应当按照已通过的学习形式完成全部学业,原则上不得改变学习形式。参加成人考试的函授、夜校、脱产教育、网络教育学生,如确有困难,可以申请改变学习形式。既改变学习形式又改变学习专业的,参照上述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办理。自学并报考网络教育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入函授、夜校、脱产教育。办理改变学习形式的手续,参照上述条款中转专业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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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在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入学一个学期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学: #
1.学生有特殊困难,理由正当,非转学无法继续学业的; #
2.学生在某一方面确实具有特殊才能,但学校没有相应的专业供其完成学业;
3.入学后,学生患有疾病或者身体缺陷,无法在原学校继续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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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夜大生、函授生、远程教育学生,因调动工作、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转入本地学校继续学习的。 #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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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生入学时间未满一个学期; #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训或委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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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生已被原学校开除学籍; #
4.无正当理由。
第四十条 转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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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入北京大学的学生须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办理完毕转学手续后方可正式入学北京大学,并将办理完毕的转学材料报送继续教育部学业教育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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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学生转出北京大学的具体程序如下: #
(1)本部学生应先向所在学院(部、中心)索取《北京市成人高等教育转学学生确认表》,如实填写后交至学院(部、中心)。 #
外省市学生应先向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索取当地相应的转学申请表,认真、如实填写,然后交至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 #
(2)学院(部、中心)收到学生转学申请后,由成人教育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继续教育处学业教育处审核;
(3)继续教育部学历教育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报继续教育部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4)经北京市教委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继续教育处学位教育处向学生所在学院(系、中心)出具相应的决定书,由学院(系、中心)、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 #
第四十一条 学生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转入函授学校或者远程教育教学中心继续学习:
1.个人因工作调动或者随父母、配偶工作调动;
2.因户口迁移; #
3.因参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
第四十二条 转入函授站、远程教育教学中心的程序: #
(1)学生须向原函授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领取继续教育部印发的《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转学(教学中心)申请表》,如实填写,并交至原函授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 #
(2)接收学生申请表的函授学校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相应学院(系、中心);
(3)学院(部、中心)收到函授中心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转学学生申请表后,由成人教育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处审核;
(4)经继续教育处处长批准后,学业教育处向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和申请转站或转教育教学中心的学生发出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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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停学与返校 #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休学: #
1. 因病必须休养、治疗两个月以上,并经医院诊断的; #
2.因工作需要或者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暂时无法继续正常学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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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因特殊原因,学校认为需要休学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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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征入伍者。 #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限从学生不能正常上课之日起计算。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休学期限: #
1、学生应征入伍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2.学生被派往国外、港澳台地区和国家三线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野外工作区)工作,学校保留其学籍两年。
第四十五条 返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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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休学期满,须于开学前两个月内向所在学院(系、中心)、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附医院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经继续教育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学。 #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复学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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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生学籍,但不享受学习期间的任何福利。休学期间不得参加任何课程或考试。休学期间发生任何意外,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
2.学生申请休学、复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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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应先向所在院(系、中心)索取《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休(复)学申请(确认)表》,如实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本部学生直接向所在院(系、中心)提交;函授、远程教育学生向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提交,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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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收到学生休假申请(返回学习)和相关材料之后,成人教育负责人应签署意见,并将其提交继续教育部门的学位教育办公室进行审查,然后再任命为继续教育部门的负责人; #
(3)在继续教育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后,学术教育办公室将为请假(或返回学习)的学生处理相关程序,并向学生,相关的学院和部门以及通讯中心发出相关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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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辍学
第47条符合以下任何条件的学生应被驱逐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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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那些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包括暂停研究),学业表现不符合学校的要求或未完成学业的人;
2.那些尚未申请在学校假期后指定的期间恢复研究的人,或者学校拒绝了其恢复研究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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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那些被学校指定为患有某些特殊疾病或意外残疾而无法继续学习的医院诊断的人; #
4.那些未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48小时而无需休假的人; #
5.那些未在学校指定的时间内没有有效理由注册的人; #
6.申请人申请提款; #
7.任何学生身份的学生已被取消或被驱逐出学的学生都不允许申请再入院。 #
第48条如果学生有任何反对被驱逐出学的反对意见,则他或她可以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投诉。 #
第49条被学校批准辍学的学生可以根据第12章第52条的规定签发结业证书和相关证书。未经学校批准自动退出的学生,或被视为自动放弃其学生身份的学生不会由学校颁发任何学习证书。
对于由于上述原因而辍学的学生,学生正在学习的报告应提交有关附加的相关材料的报告,并且负责成人教育的领导者应提交报告的负责人,并向总统批准的班级批准和决定级别的学生,并将其报告给审查部门。学生正在学习的教育教学中心将把这封信交付给学生。
第12章毕业,完成和辍学 #
第50条在学校规定的研究期内完成了教育和教学计划中指定的所有内容,获得了毕业所需的总学分,并满足道德,智力和身体方面的要求,并将允许毕业,并将发行由学校教育部监督的成人高等教育文凭。 #
第51条在学校指定但未满足毕业要求的研究期内完成了教育和教学计划中指定的所有内容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措施:
1.在学校指定的学习期内,即使在学习课程后,也无法毕业,但只能完成一门课程。
2.在申请后,在申请后获得的一年内完成所需的学分的学生可以在书面申请中获得所需的学分,并获得了成人教育的申请书,该毕业生将在申请中批准,从而批准了培训证书。根据发行日期。 #
第52条如果学生辍学(不包括自愿放弃学生身份或取消学生身份的人),但未能完成学校指定的研究期内教育和教学计划中指定的所有内容,但已完成一个学年或更多的学年,但已获得30多学分的学分,则应授予成人的学分,并获得了一名成年证书,并完成了一名毕业的证书和一名毕业的证书。 #
第53条如果毕业,完成证书或学位证书丢失或损坏,则在学生书面申请后,该证书将在验证后签发相应的证书。
第13章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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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条在这些规则中使用的术语“上面”和“以下”包括数字本身。 #
第55条这些规则在2006年6月6日举行的第614校长办公室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和批准,并将在2006年1月之后的成绩生效。
第56条每个部门都可以根据这些规定制定特定的实施规则,并将其提交给继续教育部以进行审查和申请。 #
第57条北京大学继续教育系应负责解释这些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