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询意见四年后,《商业中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方法》终于落地。 #
2月11日,银银监会、中国人民中行联合公布《商业中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方法》(下称《办法》),从而逐步推进商业中行精确辨识、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品质。 #
《办法》共六章48条,要求商业中行将风险分类对象由借贷扩充至承当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并明晰了以债权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观念。 #
2023年4月30日至5月31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据银银监会、央行有关部委负责人介绍,即将公布的方法与征询意见稿相比,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加强:一是逐步明晰分类资产的范围,将中行交易凭证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产生的相关资产排除在方法适用范围外。二是逐步搞清金融资产三级分类与财会处理的关系,明晰已发生信用坏账的资产为不良资产。三是逐步优化部份分类标准,对交叉毁约、重组资产等条款进行调整与加强。四是逐步明晰施行时间与范围,合理设置过渡期,提出差别化推行安排。
建立的风险分类机制是有效防范信用风险的前提。《办法》明确,商业中行规避表内承当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税款等。表外项目中承当信用风险的,应依照表外资产相关要求举行风险分类。 #
依据《办法》,金融资产根据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称作不良资产。
#
(一)正常类:债权人能否履行协议,没有客观证据阐明本息、利息或回报不能按量全额清偿。 #
(二)关注类:尽管存在一些或许对履行协议形成不利影响的诱因,但债权人现在有能力清偿本息、利息或利润。
#
(三)次级类:债权人未能全额清偿本息、利息或利润,或金融资产早已发生信用坏账。 #
(四)可疑类:债权人早已未能全额清偿本息、利息或回报,金融资产已发生明显信用坏账。
(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或许的举措后,只好收回很少部份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
同时,《办法》还设定了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对债权逾期、资产坏账、逃废欠款等特定情形,以及分类调低、企业并购、资管及期货化产品牵涉的资产分类等问题提出详细要求。
银银监会、央行有关部委负责人表示,依照现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下称《指引》),风险分类以每笔借贷为对象,同一债权人名下的多笔借贷分类结果或许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关注类,也可以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巴塞尔执委会在《审慎处理资产指引》中指出,假如中行的非零售交易对手有任何一笔风险显露发生实质性不良,应将该对手所有风险显露均认定为不良。借鉴上述概念,考虑到对公顾客公司整治和财务数据相对加强,《办法》要求商业中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权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权人在本行债务少于10%分类为不良的2023资产处置损益是什么科目,该债权人在本行所有债务均应分类为不良;债权人在所有建行的债权中,逾期少于90天的外债早已超出20%的,各中行均应将其债权归为不良。 #
“需要强调的是,以债权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诱因。对于不良资产,商业中行可以根据每笔资产的担保控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权人名下的不同债权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别、抵押担保等诱因影响,中行也可以对每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上述负责人强调。
《办法》还提出了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明晰重组资产定义、认定标准以及退出标准,明晰不怜悯形下的重组资产分类要求,设定重组资产观察期。
在现行《指引》中,未充分明晰重组借贷牵涉的“债务人财务情况恶化”以及“合同调整”两个关键概念,且规定重组借贷均应分类为不良。借鉴国际经验,《办法》进一步明晰了重组的概念。
何谓重组资产,是指因债权人发生财务困难,为促进债权人清偿债权,商业中行对债权协议做出有促使债权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对债权人现有债权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权融资等。对于现有协议赋于债权人自主改变条款或再融资的权力,外债人因财务困难行使该权力的,相关资产也属于重组资产。 #
《办法》要求,商业中行规避重组资产设置重组观察期。观察期自协议调整后约定的第一次还贷日开始估算,应起码包含连续两个还贷期,并不得高于1年。观察期结束时,债权人早已解决财务困难并在观察期内根据协议约定及时全额还贷的,相关资产可不再被认定为重组资产。债权人在观察期结束时未解决财务困难的,应再次估算观察期。债权人在观察期内没有及时全额还贷的,应未曾履约时点开始,再次估算观察期。
#
还要留意的是,在债权人未发生财务困难状况下,商业中行对债权协议做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再融资不属于重组资产。 #
《办法》指出,本方法是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商业中行应按照实际状况健全分类机制,明晰分类方式,但不得高于本方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且与本方法的风险分类方式具备明晰的对应和转化关系。 #
详细而言,商业中行应建立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整治构架,明晰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委的风险分类职责。监事会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承当最终责任,监督初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初级管理层应制订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机制,推动风险分类施行,确保分类结果真实有效,并定期向监事会报告。 #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银银监会及其抽调机构根据本方法规定对商业中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进行监督检测,并采取相应监管举措。商业中行应根据规定向银银监会及其抽调机构申报与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有关的统计报表和剖析报告。 #
《办法》实施充分考虑对机构和市场的影响,合理设置了过渡期,予以相关中行充沛的时间做好《办法》实施打算。《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即将实施。对于商业中行自《办法》正式实施后新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起发生的业务,应根据《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办法》正式颁布前已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近日发生的业务,商业中行应制定再次分类计划,于2025年12月31近日按季度有计划、分方法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依照《办法》要求再次分类。
#
附商业中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方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商业中行精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金融资产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中行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方法。 #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中行。
第三条商业中行规避表内承当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货款等。表外项目中承当信用风险的,应依照表外资产相关要求召开风险分类。
#
商业中行交易凭证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产生的相关资产不包括在本方法之内。 #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风险分类是指商业中行根据风险程度将金融资产界定为不同档次的行为。 #
第五条商业中行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风险分类: #
(一)真实性原则。风险分类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风险水平。 #
(二)及时性原则。依照债权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状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 #
(三)谨慎性原则。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四)独立性原则。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取决于商业中行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的独立判别。
#
第二章风险分类
#
第六条金融资产根据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称作不良资产。 #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坏账指按照《企业财会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会计〔2023〕7号)第四十条,因债权人信用情况恶化造成的金融资产市值向上调整。
第七条商业中行对非零售资产举办风险分类时,应强化对债权人第一还贷来源的剖析,以评估债权人履约能力为中心,重点调研债权人的财务情况、偿付意愿、偿付记录,并考虑金融资产的逾期天数、担保状况等诱因。对于债权人为集团成员的,其债权被分为不良并毋须然引起其他成员也被分为不良,但商业中行应及时启动评估程序,谨慎评估该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影响,并依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调整其他成员债务的风险分类。
#
商业中行对非零售债权人在本行的债务少于10%被分为不良的2023资产处置损益是什么科目,对该债权人在本行的所有债务均应归为不良。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委认可的增信模式除外。 #
第八条商业中行对零售资产举办风险分类时,在谨慎评估债权人履约能力和偿债意愿基础上,可依据每笔资产的交易特性、担保状况、损失程度等诱因进行逐项分类。 #
零售资产包括个人借贷、信用卡借贷以及小微企业债务等。其中,个人借贷、信用卡借贷、小微企业借贷可采取脱期法进行分类。
#
第九条同一笔债务不得分拆分类,符合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
第十条商业中行应将符合下述状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起码归为关注类: #
(一)本息、利息或回报逾期,操作性或技术性病因引起的短期逾期除外(7天内); #
(二)未经商业中行同意,私自改变资金用途; #
(三)通过借新还旧或通过其他债权融资模式还清,转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业务除外;
#
(四)同一非零售债权人在本行或其他中行的外债出现不良。 #
第十一条商业中行应将符合下述状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起码归为次级类:
#
(一)本息、利息或利润逾期少于90天; #
(二)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坏账; #
(三)债权人或金融资产的外部评级急剧上调,引起债权人的履约能力明显增长; #
(四)同一非零售债权人在所有建行的债权中,逾期少于90天的外债早已超出20%。
第十二条商业中行应将符合下述状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起码归为可疑类: #
(一)本息、利息或利润逾期超出270天; #
(二)外债人逃废中行债权;
#
(三)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坏账,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帐面余额50%以上。 #
第十三条商业中行应将符合下述状况之一的金融资产归为损失类: #
(一)本息、利息或利润逾期超出360天;
(二)外债人已步入破产清算程序; #
(三)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坏账,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帐面余额90%以上。
第十四条商业中行将不良资产下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时,应符合正常类或关注类定义,并同时满足下述要求:
#
(一)逾期的债务及相关成本已全部清偿,并起码在此后连续两个还贷期或6个月内(按二者孰长原则确定)正常清偿; #
(二)经评估觉得,外债人未来能否持续正常履行协议;
#
(三)外债人在本行早已没有发生信用坏账的金融资产。
其中,个人借贷、信用卡借贷、小微企业借贷可根据脱期法要求对不良资产进行下调。 #
第十五条因并购造成偿付主体发生变化的,并购方和被并购方相关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在6个月内不得下调,其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列入第七条、第十(四)、第十一(四)等相关条款的指标估算。 #
6个月后,商业中行应再次评估债权人风险情况,并对其全部债务进行风险分类。牵涉不良资产下调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应满足第十四条相关要求。 #
第十六条商业中行对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期货化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时,应穿透至基础资产,根据基础资产风险情况进行风险分类。对于未能完全穿透至基础资产的产品,应根据可穿透的基础资产中风险分类最差的资产确定产品风险分类。
#
对于以零售资产、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个贷资产期货化产品,分层的个贷资产期货化产品以及其他经银银监会认可的产品,商业中行应在综合评估最终债权人风险情况以及结构化产品特性的基础上,根据投资预计损益状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
第三章重组资产风险分类
#
第十七条重组资产是指因债权人发生财务困难,为促进债权人清偿债权,商业中行对债权协议做出有促使债权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对债权人现有债权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权融资等。
#
对于现有协议赋于债权人自主改变条款或再融资的权力,外债人因财务困难行使该权力的,相关资产也属于重组资产。
#
第十八条债权人财务困难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息、利息或利润早已逾期;
#
(二)尽管本息、利息或利润未能逾期,但债权人偿付能力衰退,预计现金流不足以履行协议,外债有或许逾期; #
(三)外债人的债权早已被分为不良;
(四)外债人难以在其他中行以市场公允售价融资;
#
(五)外债人公开发行的期货存在退市风险,或处于退市过程中,或早已退市,且对债权人的履约能力形成明显不利影响; #
(六)商业中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九条协议调整包括以下情形: #
(一)展期;
(二)宽限利息清偿计划;
#
(三)新增或延长宽责令; #
(四)年息转为本息; #
(五)增加利率,使债权人荣获比公允利率更降价的利率;
(六)准许债权人提高本息、利息或相关成本的偿债;
(七)释放部份押品,或用品质较好的押品置换现有押品;
(八)置换; #
(九)其他放松协议条款的举措。
#
第二十条商业中行规避重组资产设置重组观察期。观察期自协议调整后约定的第一次还贷日开始估算,应起码包含连续两个还贷期,并不得高于1年。观察期结束时,债权人早已解决财务困难并在观察期内根据协议约定及时全额还贷的,相关资产可不再被认定为重组资产。
债权人在观察期结束时未解决财务困难的,应再次估算观察期。债权人在观察期内没有及时全额还贷的,应未曾履约时点开始,再次估算观察期。 #
第二十一条对于重组资产,商业中行应确切判定债权人财务困难的情况,严苛根据本方法进行分类。重组前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资产,以及对现有债权提供的再融资,重组后应起码归为关注类;观察期内符合不良认定标准的应上调为不良资产,并再次估算观察期;观察期内认定为不良资产后满足第十四条要求的,可下调为关注类。 #
重组前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的,观察期内满足第十四条要求的,可下调为关注类;观察期外资产品质持续恶化的应逐步上调分类,并再次估算观察期。
第二十二条重组观察期内债权人未依照协议约定及时全额还贷,或虽全额还贷但财务情况未有好转,再度重组的资产应起码归为次级类,并再次估算观察期。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未发生财务困难状况下,商业中行对债权协议做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再融资不属于重组资产。
第四章风险分类管理 #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是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商业中行应按照实际状况健全分类机制,明晰分类方式,但不得高于本方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且与本方法的风险分类方式具备明晰的对应和转化关系。商业中行制订或修订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机制后,应在30欧盘报银银监会及其抽调机构备案。
#
第二十五条商业中行应建立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整治构架,明晰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委的风险分类职责。 #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承当最终责任,监督中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
第二十七条中级管理层应制订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机制,推动风险分类施行,确保分类结果真实有效,并定期向监事会报告。 #
第二十八条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体制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类步骤、职责分工、分类标准、分类方式、内部审计、风险检测、统计报告及信息披露等。
第二十九条商业中行应根据金融资产类型、交易对手类别、产品结构特点、历史毁约状况等信息,结合本行资产组合特性,明晰各种金融资产的风险分类方式。分类方式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 #
第三十条商业中行应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步骤,明晰“初分、认定、审批”三级程序,强化各环节管理要求,完善有效的威慑体系,确保分类过程的独立性,以及分类结果的精确性和客观性。
第三十一条商业中行应起码每季度对全部金融资产进行一次风险分类。对于债权人财务情况或影响外债清偿的诱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风险分类。 #
第三十二条商业中行应起码每年对风险分类机制、程序和执行状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监事会书面报告,并申报银银监会及其抽调机构。
第三十三条商业中行应开发并持续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相关信息系统,满足风险管理和谨慎监管要求。
#
第三十四条商业中行应强化对金融资产风险的检测、分析和预警,动态检测风险分布和风险变化,深入剖析风险来源及迁徙趋势,及时按照风险情况采取严防举措。
#
第三十五条商业中行应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披露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方式、程序、结果,以及损失打算摊销、损失冲销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商业中行应持续增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确保分类资料信息精确、连续、完整。 #
第五章监督管理 #
第三十七条银银监会及其抽调机构根据本方法规定对商业中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进行监督检测,并采取相应监管举措。 #
第三十八条商业中行应根据规定向银银监会及其抽调机构申报与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有关的统计报表和剖析报告。 #
商业中行应于每年初30个工作欧盘向银银监会及其抽调机构报告上一年度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状况。
#
第三十九条商业中行应向银银监会及其抽调机构及晚报告有关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重大事项。 #
第四十条银银监会及其抽调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商业中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情况及疗效。同时,将评估意见反馈商业中行监事会和初级管理层,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参考。 #
第四十一条商业中行遵守风险分类监管要求的,银银监会及其抽调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举措:
(一)与商业中行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谨慎性会晤;
#
(二)印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商业中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意见和拟采取的纠正举措等; #
(三)要求商业中行推进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定着力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报银银监会及其抽调机构备案; #
(四)按照非法程度提升其准备金和监管资本要求; #
(五)勒令商业中行采取有效举措控释金融资产风险。 #
第四十二条商业中行遵守本方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的,银银监会及其抽调机构除采取本方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举措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监管举措或推行行政罚款。 #
第六章附则
#
第四十三条对于已推行资本计量初级方式的商业中行,应明晰风险分类标准和内评机制毁约定义之间的稳定对应关系。
第四十四条商业中行可根据相关规定对信用卡借贷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类业务确定其风险分类。 #
银银监会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发中行及新政性中行、农村合作中行、村镇中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中行支行、银银监会及其抽调机构监管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方法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六条本方法由银银监会会同美国人民中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方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
第四十八条商业中行自2023年7月1日起新发生的业务应按本方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2023年7月1近日发生的业务,商业中行应制定再次分类计划,并于2025年12月31近日,按季度有计划、分方法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本方法要求进行再次分类。鼓励有条件的商业中行提早完成存量业务的再次分类。过渡期内,未能根据本方法再次分类的存量业务,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保监发〔2007〕54号)相关规定进行分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