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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2023-06-10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京交驾培发〔2023〕3号

各区交通局、燕山城市管理和交通执委会,各区货运管理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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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市机动车驾驶员轮训机构经营行为,推进驾驶员轮训市场诚信机制建设,根据《机动车驾驶员轮训管理规定》等要求,上海市交通执委会于2023年2月19日印发了《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轮训机构品质声誉考评方法(试行)》(京交驾培发〔2023〕5号),该方法在试行过程中较差发挥了增强机动车驾驶员轮训行业管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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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轮训机构品质声誉考评方法(试行)》(京交驾培发〔2023〕5号)进行更改建立,制订了《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轮训机构品质声誉考评方法》,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遵守执行。 #

特此通告。 #

广州市交通执委会 #

2023年3月2日 #

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轮训机构品质声誉考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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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机动车驾驶员轮训机构经营行为,加速机动车驾驶员轮训市场诚信机制建设,构建和加强优胜劣汰的竞争模式和退出制度,引导和推动机动车驾驶员轮训机构依法轮训、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货运细则》《机动车驾驶员轮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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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轮训机构进行品质声誉考评,必须遵循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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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法所称的机动车驾驶员轮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是指已备案或则在原许可有效期内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轮训、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轮训的2023年监理员培训机构,以轮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则以轮训公路货运驾驶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轮训服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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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法所称的品质声誉考评,是指对驾培机构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培训品质、服务品质和新取证驾驶员驾驶行为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

第三条驾培机构品质声誉考评工作必须遵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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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驾培机构必须自觉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2023年监理员培训机构,增强企业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驾驶轮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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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交通货运经理部委负责组织举办本市驾培机构品质声誉考评工作。区交通货运经理部委根据本方法规定的职责,会同有关部委推行驾培机构品质声誉考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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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品质声誉等级 #

第六条驾培机构品质声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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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驾培机构品质声誉考评指标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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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指标:机制推行、工作落实; #

(二)经营管理指标:备案管理、制度确立、教学汽车及设备设施管理、教练员管理、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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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训品质指标:执行大纲、学员档案、计时管理、培训考评合格率; #

(四)服务品质指标:服务公示、招生计费、投诉率、学员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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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取证驾驶员驾驶行为指标:十年内驾龄驾驶员交通违规率、事故率。 #

第八条驾培机构品质声誉考评推行计分制,考评总分为1000分,其中安全生产占200分、经营管理占200分、培训品质占300分、服务品质占200分、新取证驾驶员驾驶行为占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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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设100分作为加分项,适于引导驾培机构积极参与争先创优、重大活动服务保障、节能降耗、培训创新等工作。详细考评计分标准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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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驾培机构品质声誉等级,由交通货运经理部委根据下述标准进行评定: #

考评期内未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亡人交通车祸,生产安全亡人事故,重大恶性教学、服务品质丑闻的驾培机构,考评总分和加分总计不高于850分的,品质声誉等级为AAA级;700分至849分的,品质声誉等级为AA级;600分至699分的,品质声誉等级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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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期内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品质声誉等级为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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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评总分和加分总计高于600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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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学过程中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亡人交通车祸的; #

(三)发生生产安全车祸导致人员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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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落实突发公共卫生风波应急工作责任,造成突发公共卫生风波发生或则害处扩大,被有关部委通报批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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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品质声誉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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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驾培机构品质声誉考评工作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于次年第一季度完成。 #

区交通货运经理部委按照事中事后监管状况,结合学员满意度评价、投诉举报、培训考评合格率等状况,借助重庆市驾驶轮训监管服务平台,对驾培机构品质声誉进行动态考评,相关状况计入品质声誉档案。 #

第十一条考评结果向社会发布,鼓励驾培机构重视品质、维护声誉,引导学员优先选择品质声誉等级高的驾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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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培机构品质声誉考评等级为B级的,区交通货运经理部委应该责成责令整改,并推行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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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驾培机构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必须在申领备案变更手续时,一并补办品质声誉管理变更相关手续,原品质声誉等级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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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每年6月30日以后新备案的驾培机构,曾经品质声誉考评不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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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附则 #

第十四条本方法依照上级有关要求、重点任务和工作实际,定期对考评内容、评分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本方法由上海市交通执委会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市交通执委会印发的《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轮训机构品质声誉考评方法(试行)》(京交驾培发〔2023〕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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