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信用卡“全额”引诉讼10天后产生317.43元利息

刷美国建设中行信用卡消费18869.36元,因绑定手动还贷的储蓄卡余额不足,剩69.36元没偿还,10天后形成了317.43元本息。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觉得银行信用卡“全额付息”的规定不合理,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法庭确认中行该规定无效,收取月息。李晓东二审起诉。 #
日前,重庆市二法院做出一审裁定,觉得银行足额付息的规则估算的赔款数额过于多于持卡人毁约导致的损失,透支年息即毁约金应给予适当提高,然后撤消再审刑事裁定,要求银行青岛支行退还多扣划的253元。 #
李晓东的代理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晏艳觉得,本案裁定具备典型意义,对于正常使用信用卡的顾客,非蓄意造成信用卡总额未足额还足,而承当足额利息显著不公,以毁约金调整作为平衡双方利益方式,在处理个案时能清晰中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关系。 #
“全额付息”引仲裁,二审法官未予支持 #
澎湃新闻此前报导,2012年10月,李晓东在银行天津月坛北山路分行申请补办了信用卡,帐单日为每月的7日,到期还贷日为每月的27日。 #
2023年3月8日至2023年4月7日的帐单周期内,李晓东消费了18869.36元。4月27日,银行手动从他绑定的储蓄卡中退款18800元,因储蓄卡帐户余额不足,尚欠69.36元未还。5月7日,他收到了中行新一期的帐单,里面显示有317.43元本息。
李晓东的帐单还显示,在帐单周期内,他首次消费4124元的中行记帐日为2023年3月15日,借款69.36元于2023年5月3日被扣划偿付。 #
这300多元的本息跟银行信用卡的罚息模式有关。该行信用卡《领用合同》第三条第6款约定:乙方在对帐单规定的到期日还贷或之前还清了全部债务的,对帐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还贷期,否则甲方自中行记帐日起计收本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足额计退守利。 #
《领用合同》第五条第4款中约定:乙方未在到期划款日或之前还清全部债务的,全部应还贷项(含乙方已还部份税款)不享受免息还贷期,自中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估算透支本息。 #
这意味着利息周期,李晓东的信用卡逾期的本息估算方法,不是以未还的69.36元为基数估算,而是以帐单周期内全部债务18869.36为基数。 #
李晓东觉得,该付息模式不合理,且银行对显著不促使消费者的条款没有尽到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加重了他作为消费者的责任,将银行青岛支行、建行北山路分行、建行信用卡中心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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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审起诉后,李晓东原告至重庆二法院,觉得二审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领用合同约定的毁约金估算标准偏高利息周期,应予上调。
终审法庭:估算总额过于多于毁约导致的损失 #
广州市二法院觉得,本案付息条款以帐单周期内的全部消费税款作为付息基数,并非加重持卡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内容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
针对本案付息条款项下的本息是否属于毁约金的问题,广州市二法院觉得属于毁约金,李晓东在到期还贷日无法足额向银行天津支行还清消费税款,已构成毁约,应承当毁约责任,向银行青岛支行支付毁约金。
按照协议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毁约金过于多于导致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恳求法官给予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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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二法院称,本案付息条款合法有效,持卡人必须依法履行协议约定。并且,根据该付息规则在个案中估算的赔款总额假如过于多于毁约导致的损失,持卡人可以恳求法官适当降低赔款总额,由法官依据详细案件事实进行裁判。 #
广州市二法院称,银行天津支行因李晓东无法按量还贷而遭到的损失,应是未清偿部份税款69.36元自首次消费记帐日(3月15日)至该税款实际清偿日(5月3日)的本息损失。参考《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贷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有效年息约定上限标准即年利率36%,核算的中行年息损失总额为3.40元,明显高于根据本案付息条款估算的本息总额317.43元。 #
李晓东原告主张对本案中的透支年息即毁约金给予适当降低。上海市二法院以中行遭到的本息损失为基础,结合未清偿税款占全部消费税款的比列较低、延迟还贷时间较短、李晓东的过失程度较轻以及中行的营利方式等诱因,按照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给予评判,支持了李晓东的再审主张。 #
据此,一审法官认定李晓东支付的毁约金包括两部份:一是69.36元债务按合同约定日百分之五的标准估算年息;已还清税款18800元,根据不少于日万分之一标准,自中行记帐日至到期还贷日,估算年息,两项赔款总额总计63.68元。 #
2023年12月28日,深圳市二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消上海西市区法庭二审刑事裁定;银行青岛支行向李晓东退还扣划的税款253.75元;驳回李晓东的其他仲裁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