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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房地产经济讲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2012-09-07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3.6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 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给承租人以补偿
  ■ 承租人未按合现约定开发等某些违约情况下,国家可解除合同收回
  ■ 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未续期的,无偿收回
  【2007年真题】
  ◆ 下列关于国有土地租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国有土地地租货,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B.国有土地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必须签订租赁合同
  C.承租人将土地转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D.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可申请续期
  E.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提前无偿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C转租不同于转让,第三人取得了土地他项权利,而不是土地的使用权;E应给承租人补偿。参见教材P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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