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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房地产经济讲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2-09-07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收回、流转和抵押
  ■ 取得
  ☆ 通过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方式取得,不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
  ■ 收回
  ☆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而收回集体用地
  ☆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 流转(四条件)
  ☆ 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流转的集体土地必须经过依法批准或依法取得
  ☆ 如果流转中用途发生变化,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允许转让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按程序报国土部门批准
  ■ 抵押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只能地随房走)
  ☆ 抵押后,未经国家征收,该厂房所占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因厂房的转让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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