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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房产税

2011-11-06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1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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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

(一)纳税人(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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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

具体规定 #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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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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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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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租使用房产的,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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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适用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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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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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 #

「例1.多选题」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 #

A.城市 #

B.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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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建制镇 #

D.工矿区 #

E.农村 #

[答案]ABCD #

「例2.单选题」(2007年)村民王某在本村有两间临街住房,将其中一间做经营用,按照税法规定,王某可( )。 #

A.就经营用房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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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不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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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暂免房产税 #

D.减半缴纳房产税 #

[答案]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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