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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告

2024-03-25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北京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简化审批方式,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为培训机构提供便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政府服务项目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告知承诺审批实施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办法。 #

本通知所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利用非国家财政资金举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培训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面向注重职业技能的社会。 技能培训机构。 #

2、政府部门审批 #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负责本辖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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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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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办学条件,并符合北京市——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 不属于我市禁止和限制新兴产业目录范围。 设置标准按照《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执行。 #

四、申请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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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报告》复印件(附件1); #

(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章程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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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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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保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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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通报承诺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两份(附件2); #

(六)举办涉及消防、安防、安全生产等特殊行业培训项目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其他准入要求的,应当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 #

5.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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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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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作为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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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知 #

根据《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内容和事项一次性告知举办者。 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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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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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及相关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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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标准和 #

技术要求、所需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的法律后果; #

(三)政府部门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的服务内容、咨询方式、监管方式和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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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部门认定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举办者不履行承诺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程序、标准、整改期限、失信失信的分类标准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主办方的说明、解释、申诉、信用修复等。 渠道; #

5、其他通知内容。 #

(三)承诺 #

主办方对以下内容做出承诺。 凡与承诺不符的,将被视为“提交虚假材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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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了解政府部门通报的全部内容,符合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标准、条件和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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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填写的基本信息和所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

3、所签署的公司章程、协议合法、签字并依法生效; #

4、遵守法律法规,不进行未经授权的办学活动,并从事符合本市相关政策要求的办学活动; #

5、愿意承担政府部门告知的不履行承诺、虚假承诺或失信的法律责任以及失信失信的纪律后果; #

6、所做出的承诺是主办方的真实意图。 #

该通知及承诺书经审批机关和主办单位双方签字后生效。 通知书和承诺书一式两份北京职业技能培训,审批机关和主办单位各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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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批准 #

审批机关在受理主办方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及告知承诺书中载明的材料后进行正式审查,并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同意的,作出批准办学的决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并在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举办者通过告知承诺的《办学许可证》取得行政审批决定,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不同意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主办方主动撤回申请的,审批机关将终止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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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审批机关综合考虑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人口控制等因素,按照“产业优先、合理布局、逐步铺开”的原则进行审批。 列入《北京市禁止限制新兴产业目录》的项目,不予核准。 #

(五)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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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取得《学校许可证》后,按照《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京交民[2023]11号)等相关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为法人,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 办理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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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且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的,须向机构设置部门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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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当向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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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正式批准的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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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印发前,已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可按照《现有民办学校法人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理非营利法人登记。 《北京市(试行)》(京交民[2023]12号)变更登记为营利法人。 同时,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以及《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定本通知要求,及时清理和调整限制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健康发展的不合理要求。 #

六、监督管理 #

(一)加强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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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批机关可以自作出批准学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举办者承诺的办学条件进行现场检查。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既定标准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组成立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相应职业(工种)规定的办学条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办学场地和设备设施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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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满足承诺条件的,主办方可以继续开展办学活动。 主办方应依法承担未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以及失信失信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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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办方在检查时拒绝提交符合办学条件的材料,故意弄虚作假获取办学许可证的北京职业技能培训,视为虚假承诺、失信。 《行政许可法》)《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深改办发[2023]1号)(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决定应当直接吊销并注销《办学许可证》。 《证明》中,未取得决定而从事相关活动的,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将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 #

(二)举办者未完全具备办学条件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根据情况给予三个月以上的期限。 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将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撤销决定,吊销《办学许可证》。主管机关根据不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区分轻微失信失信、一般失信失信和严重失信失信。具体分为: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董事会(理事会)建立和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校长或主要管理人员资质、教师和管理人员资质等不完全符合办学要求学校,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 ,判定为轻微失信和失信。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法人资格、教育机构资质、办学能力和水平、办学经费和费用、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条件、职业岗位设置标准不完全符合不符合办学条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一般失信、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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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违反我国公共道德,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不完全符合办学条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恶劣的,将被视为严重失信、失信。 行为。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检查中发现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权范围依法给予处罚。 ,并将调查结果公开。 #

(二)加强信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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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主办方失信、失信的信息将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北京)”网站向社会公开。 信息披露时间、披露标准等按照征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轻微失信、失信行为仅记录但不披露; 一般违反承诺和违反信任的情况向公众披露一到六个月; 严重失信、虚假承诺、失信信息向社会公开,期限为六个月至一年。 逾期的失信失信信息不再公开,但未履行失信失信处罚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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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在公示期内出现失信、失信行为的,不得申请承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有严重失信、虚假承诺、失信记录的主办单位在申请本次审批事项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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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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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披露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外,主办方承诺将通过审批机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该内容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公众监督主办方履行承诺的情况。 审批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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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学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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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按照《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相关规定,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施学校管理和监督。 审批机关定期对其办学水平和培养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和专项评估。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招生简章、广告样本等备案材料的审核结果,并定期向审批机关报送学校年度报告。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办理变更、延续、终止、分立、合并等手续的,按照《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并按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登记类型的规定,请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相应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或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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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诉渠道 #

主办方可通过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等方式提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事项的查询和投诉。 #

主办方可以按照本市失信信息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相关规定,开展信用修复和异议申请。 组织者可以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审核、接受专项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与公益活动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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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报告 #

2、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通报承诺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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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3 年 10 月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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