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数字化监管员工引发热议,监控边界与隐私保护成焦点

目前,企业对员工进行数字化监控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甚至用监控来防止员工“偷懒”。事实上,很多研究表明,数字化监控系统会削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建议企业保护员工隐私,利用“科技向善”,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可持续发展。
近日,某公司对非工作时间的交通信息进行统计调查,并发布对在办公区看视频、听音乐的员工进行处罚的通知,引发热议。员工的这些行为被调侃为“摸鱼”,意思是偷懒、不干本职工作。有网友听后“不寒而栗”:难道我也被公司“监视”了?
#
上班打卡、上网行为管理、追踪员工通讯记录、办公场所视频监控……如今,企业利用各种数字化手段管理员工行为。这样的“监控”到底有没有底线?能提高工作效率吗?会不会侵犯员工隐私?《工人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许多公司对员工的上网行为进行管理 #
看到上述通知,尤静想起了自己上班偷懒被警告的经历。
#
她在山东济南一家民营企业上班,曾用办公电脑下载游戏软件,被公司技术部门电话警告。 #
“当时部门领导正在开视频会议,技术部就警告我,我占用了网络带宽,影响视频会议,情况严重的话会上报人力资源部。”她表示,员工手册上确实列明了“不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但没想到自己会“被当场抓获”。 #
“这是上网行为管理中常见的一种流量分发管理类型。”何哲曾在一家为企业提供上网行为管理服务的领先公司从事产品研发工作,他透露,上网行为管理产品一般包括硬件和软件,具备身份认证、应用权限控制、数据分析、安全防护等基础功能,帮助企业监控员工上网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信息安全。
#
何哲表示,购买上网行为管理产品的公司遍布各行各业人事管理系统设计,“自己建设上网行为管理系统的公司也不少,只是审核力度不一样。”
#
记者发现,不少上网行为管理产品的介绍中,不仅明确列出了可以识别、控制和审计的数千种常见应用软件,甚至还能识别传输文件、聊天软件中聊天等具体行为。
企业数字化管理不仅仅局限于员工的上网行为,更常见的是跟踪员工的出勤情况、绩效、工作量等。
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谢晓云告诉记者,受疫情影响,远程、线上办公日渐常态化。在缺乏面对面交流的情况下,企业基本采用数字化技术对员工进行管理,数字化监管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企业活动实现了可线上化、可记录化、可存证化,这让精细化监管更加便捷。”谢晓云说。
#
用监控来防止“懈怠”实际上会削弱工作积极性
#
“企业对于通过上网行为数据了解员工工作情况、提高效率的需求特别强烈。”记者注意到,在何哲展示的一些上网行为管理产品的用户界面上,设计了根据流量数据、工作时间、应用访问情况等统计员工“偷懒情况”的功能。 #
但利用数字化技术监测偷懒行为却引发争议。此前有报道称,杭州一家公司向员工发放了一批高科技坐垫,用于监测心跳、呼吸等身体状况。但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却获取了员工不在工位的信息,并以此来防止员工偷懒。不少人认为,此举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是对员工的不尊重。
#
“数字化技术让员工时刻处于数字化技术的监控之下人事管理系统设计,从以前有限的人对人的监控、人对制度的监控,到现在数字化技术对人的持续、不间断的监控,这显然让管理者和员工之间的权力天平更加向管理者倾斜。”谢晓云说。 #
去年初,90后赵睿在上海开了一家自己的游戏开发工作室,由于他很少去公司,所以就装了监控,随时了解员工们在干什么,有没有打扰工作。 #
但不久后,他便放弃了监控设备。他发现,装上监控后,员工聊天、玩游戏的现象并未减少,但只要有共同的工作目标、合理的流程设计和团队分工,工作就能快速推进。 #
谢晓云介绍,不少研究表明,数字化监控制度会损害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降低员工的工作满意度,诱发负面的情绪体验。他建议企业在设计数字化管理考核指标时,应更加注重伦理道德,保护员工的隐私,避免数字化管理带来的负面影响。
#
应保护隐私并增强员工的知情权 #
企业是否有权“监控”员工?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杨宝全表示,目前法律对此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企业‘监控’其实是管理权的一种体现。”
这其中,最大的争议点,也是工人们最担心的,就是个人隐私被侵犯,甚至个人信息被泄露。
#
那么,企业“监控”员工的底线在哪里呢?《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仅依据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的处理个人信息。
#
杨宝全认为,这意味着企业若要收集员工信息进行监控,应当提前告知员工,并履行合法程序,取得员工的同意。 #
今年8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公司认为离职员工存在“单飞”行为,证据就是从其工作手机中恢复的通话录音。法院认为,公司未能证明已告知员工使用该手机拨打的电话将被录音并恢复数据,也未取得员工的明确同意恢复其通话信息,因此证据不合法。
有专家指出,用人单位实施办公室监控,既应是合法、人力资源管理的必要,也应符合公序良俗,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
一个案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这一点。去年9月,浙江宁波一家公司在郑某等5名员工身后的公共通道上方安装了自动跟踪摄像头。郑某认为其隐私受到侵犯,在与管理层多次沟通无果后,他和同事们用垃圾袋盖住了摄像头。公司将其开除。郑某认为公司违法开除自己,将其起诉到宁波高新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该案法官表示,法律并未明确禁止雇主为管理目的在办公空间安装摄像头,但雇主应遵守法律法规设定查看和提取监控内容的权限和程序,不应过度扩大管理权限或在卫生间、更衣室等个人隐私性强的场所安装摄像头。
#
对于监控活动可能造成的个人信息泄露,杨宝全建议,用人单位在收集、处理员工信息时,一定要掌握个人信息管理者范围,建立保密规章制度。
“数字化监管是一把双刃剑,它有助于提高企业管理效率,但也有弊端。运用数字化技术的企业管理者应承担起保护被监管者隐私的责任,提高数字化管理的透明度,增强员工对管理过程的知情权或参与权。”谢晓云认为,应尊重人性和人的尊严,将数字化监管的精准性和管理的温情性结合起来,通过“科技向善”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可持续发展。(部分受访者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