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计费标准》的通告川价发〔2008〕141号各县、州物价局,建设局:经过三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售价法》、《四川省售价管理细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方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计费管理方法》(国家建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安装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计费等有关规定通告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安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202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安装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当建设项目的安装工程概算、预算(投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对账、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安装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安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按照本通告规定和要求执行。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推行计费应当具有下述条件:1.经公商行政管理部委批准,代办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总监部委批准202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地税登记,取得地税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守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正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根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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