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频发驾驶员未办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构成保险公司免责

案号索引
(2023)湘1081民初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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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货运公司车辆车主袁某持有A2机动车驾驶证。2023年8月22日,袁某驾驶某货运公司所有的湘XXX号轻型半挂牵引车(车箱车牌为湘XXX挂),在常德市梅州镇某匝道发生交通车祸,造成汽车碰撞公路路标,站牌和汽车发生不同程度的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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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南雄市警察总队认定2023安全员资格证,袁某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负车祸的全部责任。车祸发生后,某货运公司支付了站牌制做费32000元、吊车费600元,总计32600元。 #
经查明,某货运公司为湘XXX号运营车辆在某寿险公司订购了机动车第二者责任强制寿险、100亿元机动车第二者责任商业寿险(含不计免赔)、元机动车损失险;为湘XXX挂号运营车辆在某寿险公司订购了82170元机动车损失险;交通车祸发生时正在寿险有效期内。之外,某货运公司为湘XXX号轻型半挂牵引车(车箱车牌为湘XXX挂)申领了公路货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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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某货运公司持相应收据向某寿险公司申请赔付,但某寿险公司依据《中国寿险行业商会机动车综合商业寿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以“驾驶租赁机动车或营业性列车无交通货运管理部委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为由拒赔商业险,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了2000元。 #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庭。 #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驾驶员未申领公路货运从业资格证是否构成寿险公司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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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人民法庭经审理觉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寿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寿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签署的寿险协议中的下述条款无效:(一)减免寿险人依法应承当的义务或则加重承保人、被寿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承保人、被寿险人或则受惠人依法享有的权力的”。最高人民法庭研究室《关于对寿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说明”应怎样理解的问题的答复》的规定:“这里所规定的'明晰说明'是指寿险人在与承保人订立寿险协议之前或则签署寿险协议之时,对于寿险协议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不仅在寿险单上提示承保人留意外,还必须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2023安全员资格证,以书面或则口头方式向承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释,以使承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涵义和法律后果”。 #
本案中,一是某寿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在签署寿险协议时,已将案涉《中国寿险行业商会机动车综合商业寿险示范条款》交付给某货运公司。 #
二是对免责条款中“驾驶租赁机动车或运营性机动车无交通货运管理部委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涵义规定不清,并未明晰要求驾驶人取得什么许可证书或必备证书,无法认定所要求取得的许可证书是《道路货运许可证》或要求驾驶人取得公路货运从业资格证,寿险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明晰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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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交通货运管理部委核发的许可证书仅是对从事相关货运行业驾驶员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并不牵涉对驾驶人驾驶能力的考评。涉案车主虽未取得公路货运从业资格证,但其持有A2驾驶证,具备驾驶案涉汽车的资格。车主未取得公路货运从业资格证与车祸的发生不存在必定的因果关系,不能明显降低投保汽车发生交通车祸的机率,从而减小其承保风险。 #
四是该条系格式条款,存在减免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义务、排除对方依法应享有的主要权力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
综上所述,该寿险条款不能成为寿险公司减免其承当相关寿险赔付的免责事由,对某货运公司诉请某寿险公司在寿险限额内赔付交通车祸损失30600元的仲裁恳求,法官给予支持。最终法庭裁定某寿险公司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欧盘支付某货运公司理赔偿30600元。 #
实践中,寿险公司对于驾驶员没有道路货运从业资格证而抵制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法官对此答辩意见基本是不予采纳的,觉得驾驶员没有道路货运从业资格证不是寿险公司拒赔的正当理由,但实务中仍存在一定的分歧。 #
第一种观点觉得寿险公司可以免赔:一、《中国寿险行业商会机动车综合商业寿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驾驶租赁机动车或营业性列车无交通货运管理部委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寿险公司可以免赔;二、根据《道路货运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性公路客货货运驾驶员和公路危险货物货运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公路货运活动。因此,驾驶员没有道路货运从业资格证违背了行政法的规定,加强了交通车祸发生的风险,属于商业两者险的免责事由,寿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可以免赔。 #
第二种观点觉得寿险公司不能免赔,缘由已在前文中进行了详尽阐释。 #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并补充几点:第一,交通货运管理部委核发的许可证书也是对从事相关货运行业驾驶人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并不牵涉对驾驶人驾驶能力的考评,没有道路货运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其丧失了驾驶准开车型的资格,机动车驾驶证才是对驾驶人机火车驾驶能力的认定。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寿险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减免寿险人依法应承当的义务或则加重承保人、被寿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寿险条款中关于“驾驶租赁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货运管理部委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而导致的人员死伤、财产损失和费用,寿险人均不负责索赔”的约定属无效条款,该条款未叙述详尽,究竟是需取得什么许可证或必备护照并不明晰,但是寿险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承保人也未必清楚认同,事实上寿险公司是为了免交已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第三,驾驶员取得公路货运从业资格证也是相关行政部委对行业进行管理的规定,而非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但是违背了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也应有行政部委进行罚款,且无证据能证明没有道路货运从业资格证会明显降低承包汽车的运营风险即减小寿险公司的索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