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校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企业欢聚时代(NASDAQ:YY)旗下品牌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人才培训合作单位
您现在的位置在: > 建筑考试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考试辅导 >

环评师辅导:防治废气规定

2010-06-25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防治废气规定

  第32条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

#

  第37条 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考试&大&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  第38条 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

  第39条 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不是不得排放)

#

  #

  #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法规: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有关规定

#

责编: 返回顶部  打印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友情链接网站声明网站地图广告服务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