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印发

(会计〔2000〕11号) #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甘肃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 #
为了加强财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财会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财政部、人事部对原《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施行方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施行方法》印发大家,请依照执行。 #
各地区、各部委在组织推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收悉财政部、人事部。
附件:1.财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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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施行方法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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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
第一条为强化财会专业队伍建设,增加财会人员素养,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财会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财会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规定。 #
第二条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财会专业技术资格的财会人员,阐明其已具有兼任相应级别财会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依照工作还要和德才兼具的原则,从荣获财会专业技术资格的财会人员中择优委任。 #
第三条财会专业技术资格推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机制。 #
第四条财会专业技术资格推行全省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财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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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财会专业技术资格分为:高级资格、中级资格和中级资格。
取得高级资格,单位可依照有关规定根据下述条件聘请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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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助理财会师:本科结业兼任财会员职务满2年;本科结业兼任财会员职务满4年;不具有规定文凭,兼任财会员职务满5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任命财会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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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高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024年报考助理会计师的条件,可任命财会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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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资格(初级财会师资格)推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机制,详细方法另行规定。 #
第六条报考出席财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有下述基本条件: #
(一)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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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财会机制,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机制,无严重违背财经纪律的行为; #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员工作; #
(四)具有财会从业资格2024年报考助理会计师的条件,持有财会从业资格证书。 #
第七条报考出席财会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教育部委认可的大学结业以上文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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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报考出席财会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述条件之一: #
(一)取得高中大专文凭,从事财会工作满5年。 #
(二)取得中学硕士文凭,从事财会工作满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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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财会工作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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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博士学位,从事财会工作满1年。 #
(五)取得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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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对通过全省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考出席相应级别的财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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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财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财政部负责制定考试课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教材,组织推行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轮训等有关工作。 #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课目、考试大纲和试卷,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测、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委、人事部委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财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县、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委颁授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财会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省范围有效。各地在颁授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
第十二条财会专业技术资格推行定期登记机制。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委指定的办事机构申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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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取得财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财会人员的继续教育。 #
第十四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财会考试管理机构注销其财会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财会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出席财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二)考试其间有违纪行为。 #
第十五条本规定报考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财会工作期限,其截至日期为考试报考年度曾经年末前。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财会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
海外人员申请出席财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方法,经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后,另行规定。 #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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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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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施行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人事部、全国财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有关财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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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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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施行方法 #
依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订本施行方法。
一、资格考试组织领导 #
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创办全省财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财政部财会司。 #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职改)部委和甘肃生产建设兵团依据《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组织推行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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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试课目的设置
(一)财会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课目为:高级财会实务、经济法基础2个课目。
出席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课目的考试。
(二)财会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课目为:初级财会实务(一)、中级财会实务(二)、财务管理、经济法4个课目。 #
财会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以2年为一个周期,出席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课目的考试。部份课目合格后,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核发成绩通告单。 #
三、考试日期和时间
(一)考试日期:财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考试日期通常为每年5月最后一个礼拜六、星期日。如遇特殊状况还要调整考试时间,财政部、人事部将要及时通告各地。
(二)考试时间:高级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高级财会实务课目为3小时,经济法基础课目为25小时;高级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高级财会实务(一)、中级财会实务(二)、经济法、财务管理4个课目均为25小时。 #
四、考试报考 #
(一)报考时间:通常为每年的9—10月末。原则上在距考试日期3个月前允许补录,详细填报方法由各地按照实际状况研究确定。 #
(二)报考地点:由各地财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在报考开始前1个月发布。
(三)报考条件:出席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 #
(四)报考手续:凡符合报考条件并申请出席财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查证,持文凭证书、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报名登记表》于规定时限内到当地财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考地点报考。经初审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考试。 #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出席考试,施行属地管理原则。
五、考场设置 #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各市以上中心城市或行政总监行署所在地的大、中专高校或中考定点小学。考生比较集中,考场安排困难,确需在县设置高级资格考场的,须经县级财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全省财会考试办公室备案。 #
六、考试轮训 #
各地要认真做好轮训工作,组织轮训要有计划。轮训单位应当具有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各地财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必须强化对轮训单位的管理,推行轮训单位资格登记备案机制。 #
轮训应当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轮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出席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出席轮训坚持自愿原则。 #
七、考试教材 #
财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用的考试大纲、指定教材和有关补习材料,由财政部组织编撰、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取财政部的名义撰写、出版发行各类考试教材和备考资料。
八、考试纪律 #
要严苛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着力做好试题的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应当严苛违反保密机制,防止泄露。要严厉考场纪律。考试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回避机制。对于违背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厉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
财政部将对考试考务工作制订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财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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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施行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施行的《暂行规定》实施方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