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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辽宁省财政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

2012-05-25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2辽宁省财政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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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2]11号)有关规定,现将辽宁省财政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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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招聘单位及招聘人数 #

  (一)辽宁省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 4人 #

  (二)辽宁省投资审核中心 3人 #

  (三)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1人 #

  二、招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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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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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招聘人员基本条件 #

  (一)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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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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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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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不予受理报名。 #

  2.符合报名条件的2012年应聘毕业生,可先行参加考试,考试、体检、考核合格的,按期毕业并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予以聘用,否则,不予聘用。 #

  四、招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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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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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报名时间:2012年5月31日至6月1日,上午9:00-11:30时、下午13:00-16:00时。 #

  2.报名地点:沈阳市和平区抚顺路64号6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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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

  4.资格审查:报名同时进行资格审查。报名人员须携带相关证件(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报考岗位所需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以及近期1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2张。凡招聘信息中有工作经历要求和政治面貌要求的(中共党员),应由所在工作单位开具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签字。凡不是本人亲自到场报名的,如入围面试,需进行资格条件复查。 #

  5.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比例不足2:1时,取消该岗位的招聘,并及时通知报名人员。 #

  6.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名者需认真阅读招聘岗位信息,如实填写个人情况。凡不符合报名条件,不予受理报名;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时取消应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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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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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笔试内容:《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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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笔试时间:6月16日(星期六),上午9:00-11:00《职业能力测验》、下午13:00-15:30《申论》。 #

  3.笔试地点:待定。 #

  4.笔试成绩权重比例:笔试两科成绩满分均为100分,笔试结束后,按照两科成绩各占50%的权重计算笔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的满分为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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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笔试合格线的确定:笔试结束后,根据应试人员成绩汇总分析情况,由省财政厅商省人社厅确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

  (三)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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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面试人选的确定: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照招聘计划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各岗位面试人员,并在笔试结束10个工作日内在辽宁省财政厅门户网上公布,网址:WWW.fd.ln.gov.cn的公告栏内。凡未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列为面试人员。笔试成绩登录辽宁省财政厅门户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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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面试方式:结构化面试。 #

  3.面试时间及地点:在公布面试人员名单时一并公布。 #

  4.面试合格分数线: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聘用。 #

  5.确定总成绩: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和面试成绩分别占40%和60%的权重确定考生总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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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体检 #

  面试结束后,依据笔试和面试总成绩的高低,按照岗位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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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检机构由省人社厅指定,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组织实施。 #

  因体检不合格或考生自愿弃权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如需递补,经省人社厅批准后,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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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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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体检合格人员,由省财政厅会同用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重点是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对考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取消应聘资格。 #

  (六)公示与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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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报请省人社厅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人员正式办理聘用手续。对公示存在异议人员,经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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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公开招聘人员按照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制度。试用期不超超过6个月(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为1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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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辽宁省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 #

  陈老师 024-23496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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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辽宁省投资审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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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老师 024-23496755 #

  3.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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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老师 024-23496731 #

  4.辽宁省财政厅人事处 #

  彭老师 024-22708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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