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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江苏扬州市公开选拔副处级领导干部简章

2012-09-14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2年9月江苏扬州市公开选拔副处级领导干部简章 #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市级机关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中共扬州市委决定,公开选拔20名副处级领导干部。
   一、选拔职位和人数
   1.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副主任1名
   2.共青团扬州市委副书记2名
   3.扬州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1名 
   4.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1名 
   5.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1名 
   6.扬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1名 
   7.扬州市教育局副局长1名 
   8.扬州市司法局副局长1名 
   9.扬州市财政局副局长1名 
   10.扬州市规划局副局长1名 
   11.扬州市水利局副局长1名 
   12.扬州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1名 
   13.扬州市卫生局副局长1名 
   14.扬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1名 
   15.扬州市审计局总审计师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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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1名 
   17.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1名 
   18.扬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1名 
   19.扬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1名 
   二、选拔范围 
   本次公开选拔面向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市属企业工作人员进行。 
   三、报名资格条件 
   (一)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年龄一般为45周岁及以下,即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担任过乡镇(街道)党政正职,或在国家级、省级开发园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担任过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满2年者,年龄可放宽3岁,即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报考团市委副书记职位的,年龄为30周岁及以下,即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任职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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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担任副处级职务或市属企业领导班子副职; 
   2.担任正科级职务或市属企业中层正职满2年(2010年9月底前任职)。 
   报考团市委副书记职位的,任职资格为担任正科级职务或市属企业中层正职满1年(2011年9月底前任职);担任副科级职务或市属企业中层副职满3年(2009年9月底前任职)。 
   (四)接受过全日制教育,并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报考团市委副书记职位的,须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身体健康。 
   (六)职位具体要求: 
   1.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副主任: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文字处理、执行落实能力强,善于沟通协调。中共党员。 
   2.共青团扬州市委副书记:掌握青年工作理论和相关知识,熟悉共青团、少先队工作,创新能力较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 
   3.扬州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熟悉妇女儿童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相关社会工作知识,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女性。 #p#分页标题#e# #
   4.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善于沟通协调,执行落实能力强,有较强的文字处理能力。 
   5.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有经济类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理论、管理、政策与发展规划,有较强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决策能力。 
   6.扬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熟悉国家产业政策,了解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情况,有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经历或相关专业背景。 
   7.扬州市教育局副局长:熟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 
   8.扬州市司法局副局长:熟悉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经验。 
   9.扬州市财政局副局长:熟悉财税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备财政工作相关业务知识和管理工作经历。 
   10.扬州市规划局副局长:熟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有城市规划或相关工作经历,了解规划编制、管理工作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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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扬州市水利局副局长:熟悉水利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了解全市水利工作的基本情况,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工作经历。 
   12.扬州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熟悉农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全市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农业产业政策和农村基层工作情况,具有一定的农业专业知识和农业管理工作经验。 
   13.扬州市卫生局副局长:掌握医疗机构管理、公共卫生等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有在卫生管理、医院、科研、医学院校等部门与职务相近的工作经历。 
   14.扬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熟悉人口计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胜任该职位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 
   15.扬州市审计局总审计师:财会类相关专业毕业,熟悉审计业务和财经法规,具有与职务相近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经历,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16.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17.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熟悉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食品药品相关专业知识,有监督管理工作经验,有较强的行政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  #
   18.扬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熟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了解全市政府法制工作情况,法律专业基础比较扎实,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法律工作经验。 
   19.扬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熟悉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服务意识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为丰富的行政管理工作经验。 
   四、选拔程序与步骤 
   1.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扬州市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选办”)按照资格条件和职位要求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每个职位资格审查合格者与选拔职数比例不得低于8:1。低于8:1的职位,相应减少直至取消选拔职数,被取消职位的报名者可改报其他职位。 
   2.笔试 
   笔试以《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为依据,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公共知识、专业知识和市情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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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实行百分制计分。根据笔试成绩,每个职位前15名进入民主推荐程序(团市委副书记职位取前30名,下类推)。如有职位笔试成绩第15名出现2名以上并列的,一并作为推荐人选;参加笔试人数在15名以下的,全部列为推荐人选。 
   3.民主推荐 
   召开干部会议,进行民主推荐,参会人员每职位推荐6名人选。 
   根据笔试成绩和民主推荐结果,按照5∶5的比例进行加权计分,每个职位得分前6名的人选进入面试程序。 
   4.面试 
   面试以《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为依据,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与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面试实行百分制计分。根据面试成绩和民主推荐结果,按照8∶2的比例进行加权计分,每个职位前3名进入考察程序。 
   5.组织考察 
   组成干部考察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6.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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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按照1:2的差额比例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并票决产生拟任人选。市委常委会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7.公示、任用 
   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任用的人选,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使用的,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五、报名事项 
   1.报名时间 
   2012年9月8日—9月12日,每天上午9∶00—下午6∶00。 
   2.报名办法 
   报名人员从扬州党建网(http://dj.yangzhou.gov.cn)下载填写《报名登记表》,向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或所在市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名,同时按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以及学历、职称、简历、市厅级以上和5年内县处级的奖励、记功、荣誉称号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报名登记表》的电子文档、本人近期2寸彩色免冠电子照片(底色淡蓝色,长宽比4:3,JPG格式,大小50K左右)。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汇总本地、本单位报名情况,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填写《报名汇总表》,连同报名人员的《报名登记表》以及有关学历、职称、奖励、记功、荣誉称号复印件一并报市公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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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选拔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操作。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违者立即取消参选资格。
为加强对公开选拔工作全过程监督,扬州市纪委(监察局)和扬州市委组织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监督举报。一经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笔试、面试时间及其他有关公开选拔详细情况,请及时登陆扬州党建网查询。 
   市公选办设在扬州市委组织部五楼会议室。 
   咨询电话:87866801、87866971、87987175(传真) 
   监督电话:扬州市纪委(监察局)12388、87865400 
   扬州市委组织部12380、87866380 
   电子信箱:yzgxb@yangzhou.gov.cn 
   本简章由市公选办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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