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落实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高度重视防控工作,严防聚集性疫情发生
暂停举办大型招聘活动和跨区域劳务协作活动上海市人力资源保障网,完善招聘会、会议、培训等活动组织安排,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尽量举办视频会议,尽量开展线上活动。全面优化畅通网络招聘渠道,积极引导用工需求企业和岗位需求劳动者通过网络实现供需对接。对确需举办考试或招聘等活动,要采取有效防疫措施。同时,做好服务对象的宣传说明。 #
二、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服务单位疫情防控措施 #
切实落实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管理、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人才人事服务、劳动人事争议解决、信访服务等窗口服务单位疫情防控安全措施,加大服务场所预防性消毒通风力度。充分发挥“一站式服务”平台作用,推行面对面服务,减少非必要现场办理,科学安排业务办理流程,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的情况。 #
为一线工作人员配备口罩、手套等必要用品,对进入办事大厅的工作人员落实测温措施。加强科学防疫措施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个人防护意识,培养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减少到人群密集场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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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 #
企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或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或者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顺延至员工医疗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终止。 #
对春节延长假期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应按规定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企业受疫情影响要求员工推迟复工的,应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调整工资待遇、轮岗轮岗、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四、落实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工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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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工作中,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上海市人力资源保障网,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上述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贴单位所产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要全力以赴做好服务,开辟“绿色通道”,抓紧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设立传染病防治人员临时工作补贴的通知》(人社部规〔2023〕4号)规定和应对疫情新要求,实施疫情防控人员临时工作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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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当事人因疫情影响无法在法定仲裁期限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仲裁期限自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因疫情影响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可以相应延长。 #
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指导和服务,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请知悉。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3 年 1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