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管理—建筑消防设施中的常见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近年来,随着消防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各类专项治理的进一步深入、消防宣传“四进”工作的逐步到位和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向纵深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得到了较好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意识普遍提高,火灾隐患严重的局面得到了有效遏制,消防安全环境有了根本改善。但是,由于部分地区经济的相对滞后和少数人消防安全意识的淡薄,一些单位或业主对消防安全仍抱侥幸心理,舍不得花钱按国家要求配备基本的消防设施,致使新的火灾隐患仍在一定程度上不断人为产生。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常见问题
(一)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将应当按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或场所降格设置为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降格设置的场所包括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地下歌城、地下商场和一些高层民用建筑,少数单位或业主无视国家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想方设法降低要求,以求达到节约成本之目的,经济欠发达的县级城市尤为突出。此类系统取消了地下水池、消防水泵、屋顶水箱以及联动控制装置的设置,仅仅依靠市政或室内消火栓管网甚至生活用水管网进行供水;有的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置随心所欲,根本不考虑系统的可靠性,主要表现在:
1.消防水源无保障。据调查:在枯水季节一些城市连生活引用水都无法保障,何谈消防用水;再则象遭受四川达州“9.3”洪灾那样的自然灾害,导致整个城市一周无法恢复城市供水,更不用说停电、供水管网损坏、设备故障等容易造成市政管网停水的常见因素。
2.系统工作压力无保障。一些城市生活用水都需采用二次加压,何况喷头工作压力要求在0.10Mpa(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的喷水灭火系统。
3.管道材质和管径不符合要求。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按国家规范要求采用热镀锌钢管,有的钢管壁厚薄不均匀,有的在直径15mm的配水支管上安装2:3只标准喷头。
4.连接方式不规范。一些简易自动喷水系统未按国家规范要求采用丝接或构槽式机构连接,而是大量进行焊接,且未对焊接处进行二次镀锌。
5.喷头的保护面积严重超越规范标准。按照国家规范规定:民用建筑中危I级标准喷头单只最大保护面积为12.5m2,上海市消防局出台的《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施工、维护暂行技术办法》规定其不应大于10m2;而一些场所的K80标准喷头保护面积达20余平方米。部分场所甚至出现了“假喷淋”现象,即将喷头置于吊顶而不与供水管网连接;有的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水管和配水干管管径为100mm,而与管径为40mm甚至25mm的小区生活管网搭接,其水量、水压何以满足,可想而知;有的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虽然在验收的当时能通水迎检,由于管道材质和施工质量的影响,产生漏水影响建筑物或场所使用,业主干脆将其关闭;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无水,笔者已不下数次在检查中发现。
(二)本应设置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物或场所而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或区域报警系统,有的甚至根本不考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一些高层建筑的消防水泵、防排烟设施、消防电梯、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阀门以及非消防电源的切换等无法实现联动控制。
(三)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设置混乱。一些根本无法满足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建筑,在设计、施工时按常高压消防给水进行设计、施工,目的是为了节省地下水池、加压消防水泵、屋顶水箱以及联动控制装置的投资,一些建筑在生活用水都无法保障的情况下,也不愿花钱完善上述消防设施。
(四)消防电源无法确保消防用电设备之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设计规范要求,应分别满足一、二、三级负荷的场所或建筑物,未考虑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防排烟设施、消防电梯、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阀门以及其它消防用电设备的消防用电;有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在无自备发电设备的情况下,都仅有一路高压供电;且消防用电线路的敷设未按要求进行,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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