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管理辅导:如何化解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方结算难的风险(2)
二、应注意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最终结算资料签收的问题
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资料和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资料行为的确认是非常重要的。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惯例,承包人给发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应当是书面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也必须给承包人出具书面的凭证。如果承包人仅仅口头告知发包人有关结算报告的内容等,是不产生导致结算依据的后果。而且如果仅仅是口头的单方告知,也会导致在日后发生工程款结算纠纷时举证的困难。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结算报告时,接收结算报告的主体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是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建筑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具体的代理人和地址,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具有收发责任和义务的部门,如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递交结算报告的不适用留置递交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承包人以发包人不接收结算报告为由,主张由其单方提出的结算报告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果承包人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向发包人递交了结算报告,则不能产生将承包人提出的结算报告作为最终结算依据的法律后果。
三、应注意承包人对发包人怠于履行付款义务的催告问题
履行催告是否属于承包人履行的义务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还规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的内容。从民法理论尤其是《合同法》规定来看,催告往往是一种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前提,而且有一个合理期限。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条款中,催告行为是与产生付款并承担相应工程款利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是被同时规定的。也就是说,承包人向发包人进行催告并不是产生结算依据的前置程序,不是一个必经的程序。司法实践中,发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没有进行催告而提出抗辩。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催告作为确定结算依据的前置程序,但并不影响承包人向发包人就工程款支付事宜进行催告。然而,需要承包人特别注意的是催告函是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而非督促结算。
总之,如果操作的规范,则承包人的工程款结算风险,会随之化解,并可以防止发包人久拖不结工程款的行为发生,还可减少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早日收回应收的资金,如果操作不当又可适得其反。所以,承包人如何防止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如何利用好法律赐给承包人的“尚方宝剑”是一项十分专业而仔细的事务。一定要引起承包人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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